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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