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7月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hnswsgchasw@126.com
2.邮寄信件: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熊儿河路8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邮编:450000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对河南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6年8月10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纳税人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见附件),或者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需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公告,确定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启用时间,调整有关管理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我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管理工作实际,决定自2026年8月10日起,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停用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二)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及办税服务厅打印两种模式,供纳税人自主选择。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