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因此,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不适用免于办理汇算的政策,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