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相关规定: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
那么,有位朋友咨询,如果配电室可以单独计量,单独成为一个系统,是不是就不算在缴纳房产税当中?
关于这个问题,我从原理上讲一下:
一、“配电室”中的“室”部分,也就是说房屋部分,毫无疑问需要缴纳房产税。这不会有人产生疑问的。
二、关于“配电室”中的“配电”部分。
其实,上面文件中列举各项,不需要看其名字,关键在于一点,“是否必须依附于房屋,否则无法使用”。比如中央空调构成房屋(附属设施),单体空调则不需要。就是这个道理。电线也是如此,总不能从墙里拆出来吧。
现在回到“配电”。您说的是配电室里面的配电设备吧?对此,如果与房屋连接在一起的部分,当然需要构成房屋附属设施。但是,其相对独立的设备,这样理解吧,房子拆了,这个设备照样可以用,那就不用并入房屋。
基于此原则处理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