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不含厦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5〕23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分成的通知》(闽财税〔2026〕2号)等规定,为做好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明确征缴退库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自2026年1月1日起,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草地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税务机关。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缴流程。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闽林〔2024〕5号)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负责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缴费主体、应缴费额、预算级次、收入分成比例等费源信息。林业主管部门向缴费人出具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并将费源信息及时传递至征收税务机关。缴费人依据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征收税务机关填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1),并足额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逾期未缴纳的,征收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函告原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
(三)征缴入库。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将草原植被恢复费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收入科目列草原植被恢复费(科目代码103044507)。
除应急情况外,草原植被恢复费原则上应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扣缴入库,确保收入及时、准确缴库。
国家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获取电子或纸质票据,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项目注销、变更等造成需退还已缴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缴费人应持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变更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并按要求填写《草原植被恢复费退费申请表》(附件2),至征收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征收税务机关认真核对原缴款金额、退库金额、预算级次等,并将相关资料经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并比照涉税资料保存年限,妥善保管相关退库资料。
(二)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造成实缴费款大于原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缴费款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直接向征收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审核后办理退库手续。
(三)审批通过的退库申请,由税务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推送申请退库资料电子文档和相关退库电子信息,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林业、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确保费源核定、征收缴库、票据使用、退库办理等环节有效衔接。林业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缴费辅导,优化缴费服务,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共同保障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缴库和退库信息的审核,及时办理相关核算手续。
附件1: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附件2:草原植被恢复费退费申请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