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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13
2026-06-13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建房市〔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4-27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7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等9本国家标准(以下简称“2024版清单标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第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2024版清单标准”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编制方法、编制依据。若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作为判断不合理报价或价款调整依据的,应在招标时同步公布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招标人期望值。

三、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规则应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规则”),可参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的相关费率(以下简称“费用参考”)。执行时需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应单独列项,且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中应足额计取,费率不得低于“费用参考”中的下限值,其中安全生产责任险保费包含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增补“建筑垃圾外运”清单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 号)及《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准确开列与建筑垃圾相关的清单项目,并考虑建筑垃圾减量措施及外运、消纳处置的费用,同时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建筑垃圾计量计价的方法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

3、增补“按质论价”、“建筑工人实名制”、“特殊施工降效”、“交通组织维护”、“协管”等措施项目清单项,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开列相应的清单项目并计价。

4、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单列“高层或超高层建筑施工措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时应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管理费中考虑相关费用。

5、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单列“规费”项目清单,原规费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生产工人的计入人工费,属于管理人员的计入管理费。我省自2026年起建设工程人工价格采用指数形式发布,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时应合理确定人工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差办法。

6、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单列“赶工措施”项目清单,合同工期的确定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类似工期存在差异的,其费用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实际施工时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而引起的赶工费用,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费用计取办法。

7、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单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项目清单。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具体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时在环境保护措施费中考虑噪声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费用。

四、对比2013版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2024版清单标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除合同有特殊约定外,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

招标人认为应由发包人负责决定的措施项目或由发包人提供专项方案及设计图纸并要求承包人按图施工的措施项目,可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2、除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外,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计取管理费、利润和措施项目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差调整和材料设备询价办法。

3、为统一计价程序中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我省将“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材料费计入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在税前扣除。除合同有特殊约定外,发包人提供材料需要承包人提供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发生的费用在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

4、除设计标明的钢筋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非设计要求的马凳筋、斜撑筋、抗浮筋、垫铁等措施钢筋不计入钢筋清单工程量,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5、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等分别列项编制明细清单,并明确相应清单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及计价方法。

五、增值税应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招标文件和合同应明确计税方式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

六、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应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与支付等方面的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若有)和竣工结算,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七、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26年6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原约定执行。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使用2024版清单标准及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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