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山东财税法规
jfjfcg363n5l
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6〕38号  发布时间:2026-05-20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我们对《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5月20日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服务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我省智库建设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等规定,结合基地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使命,以服务党委、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科技创新智库为抓手,重点围绕全省科技创新相关领域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专业研究,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科技强省目标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基地建设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开放协同、应用导向"的原则,强化政治引领、坚持正确方向;立足国情省情、体现时代特征;坚持研以致用、服务科技决策;完善体制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提升软科学研究专业化水平和服务公共决策能力,培育一批专业突出、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打造一批定位明晰、特色鲜明、引领发展的科技创新智库。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地依托主体原则上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基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研究取向,具有明确的软科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在全省同一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权威性,取得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其中,成果被省级以上决策部门应用的,可作为优先认定条件。

(三)基地负责人为依托单位的全职人员,或为与依托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的相关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具有较高软科学研究能力,三年内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级以上软科学研究或决策咨询类项目,或实践经验丰富,在项目应用领域具有10年(含)以上省级决策部门工作经历。

(四)基地具有较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5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的研究人员。鼓励以不同形式,吸纳省内外高层次同行专家参与基地建设。

(五)基地具有科学的建设规划、规范的管理制度、必备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等。

(六)基地依托单位和研究团队符合科研诚信管理和科研伦理要求。

第五条 基地认定程序:

基地认定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原则,按照“统一部署、自愿申报、严格评审"程序进行。

(一)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软科学研究需要,发布软科学研究基地申报通知,统一部署基地申报工作。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基地依托单位和基地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重点考察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方向与特色、负责人的组织协调能力、人才队伍能力与结构、基地建设规划、依托单位的科研环境和保障条件等情况。评审结果按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认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统筹部署基地建设发展,负责研究制定基地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批准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对基地进行日常监督、业务指导和综合绩效评价,研究部署基地建设相关事宜。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等为基地主管部门,负责所主管基地的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基地顺利开展软科学研究提供必备条件。支持基地与党委、政府部门建立决策需求对接和成果转化应用渠道,配合省科技厅、基地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服务政府决策。面向重大决策需求,围绕特色研究方向组织开展高水平的软科学研究,提供咨询论证、调查研究、统计梳理、数据分析等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接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临时性、紧急性等研究任务。

(二)培育研究团队。吸引和集聚高水平软科学研究人才,注重培养高端智库专家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

(三)打造创新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工作沙龙、学术研讨等活动,吸引各类高层次专家来鲁交流,集聚优势软科学研究资源,打造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强决策转化。畅通基地资源与政府决策需求对接渠道和成果转化应用渠道,加强基地研究成果应用。

第四章 建设运行

第十条 基地应把承担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产出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高水平软科学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作为主要任务,积极承担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研究项目以及国内外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

第十一条 基地应积极为各级各类决策机构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软科学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基地年度报告应于每年1月底前,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年度建设任务进展情况、决策建议提出及采纳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十三条 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研究团队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交流材料等)发表或呈阅时,应将基地作为署名单位(之一)。

第十四条 鼓励依托单位通过设立专项经费或提供场所、管理服务、人员配置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发展。

第十五条 基地名称、依托单位、研究方向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形式对基地进行支持。根据基地年度报告等情况,对完成建设任务和服务决策较好的基地在项目支持数量和支持额度上给予一定程度倾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基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基地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坚持以成果质量、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力为导向,以基地年度报告等为主要依据,重点评价基地研究成果的创新水平、咨政建言实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主要包括:

(一)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情况,被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采纳情况;

(二)基地服务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决策咨询情况;

(三)依托基地开展软科学研究、咨询类专题研究、出版专著及发表论文等情况;

(四)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软科学项目支持数量及额度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省科技厅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支持并组织依托单位对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省科技厅将采取限期整改、撤销基地资格等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计入科研诚信记录:

(一)未按期开展研究工作或中止建设;

(二)存在研究活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依托单位履行建设职责严重不到位;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五)其它严重影响基地建设运行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12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