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同一事项表述不一样税务处理不一样
文/小陈税务
编者按: 微信公众号《小陈税务08》发表文章《增值税:同一事项表述不一样税务处理不一样》。现予全文转发,与大家共飨。
某匹克球机构培训合同
参考条款一
第三条 培训收费
(一)培训费用合计: (大写), (小写) 元
课时费: 元,或者 元/节。
培训资料费: 元,包括:
其他费用: 元,包括:球拍+**运动套装
【增值税涉税处理】属于混合销售,按照培训服务全额(含球拍+**运动套装)开具发票。
参考条款二
第三条 培训收费
(一)培训费用合计: (大写)(小写) 元
课时费:元,或者 元/节。
培训资料费:元,包括:
其他费用:元,包括:
赠送:球拍+**运动套装
【增值税涉税处理】赠送的“球拍+**运动套装”会被认为无偿赠送货物,视同应税交易行为。
建议
不管赠送“球拍+**运动套装”是否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实务中建议按照参考条款一处理。
增值税法,很多细节需要慢慢琢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