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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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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数据基础设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数据规〔2026〕224号  发布时间:2026-06-04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数据基础设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制定了《四川省数据基础设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


 


四川省数据基础设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数据基础设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数据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的数据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包括投资补助、直接投资。


第三条 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应当安排用于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重点支持需要政府引导和带动的重大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支持政务信息化项目。推动全省数据基础设施协调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本专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安排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其他投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以下方向项目:


(一)算力网建设项目。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支持获得国家许可的算电融合、万卡集群、城市边缘算力等项目建设,支撑“东数西算"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利用水电站隧洞空间等资源,建设高安全性数据中心。支持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装备,推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建设算力调度、算力超市、Token工厂、安全能力等项目,接入省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服务平台,支撑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设。


(二)区域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以市(州)为单位建设区域数据基础设施,围绕公共数据归集与运营、区域数据融合、民生服务优化、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建设区域身份管理系统、标识管理系统、目录管理系统、连接器管理系统、业务平台管理系统等数据流通利用设施底座,以及数据归集平台、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区域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动态安全防护能力,重点服务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用户及利益相关者,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和规模化有序流通。项目应按照统一目录标识、统一身份登记、统一接口要求,具备接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体系能力,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三)行业领域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行业领域龙头(链主)企业、专业化平台公司等建设主体,围绕行业数据资源整合、产业链协同、行业模型开发、行业数据共享、科学研究等应用场景,建设行业领域身份管理系统、标识管理系统、目录管理系统、连接器管理系统、业务平台管理系统等数据流通利用设施底座,以及行业领域数据流通交易平台、行业领域数据归集平台、行业领域数据公共服务平台、行业领域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动态安全防护能力,重点服务行业领域内企业、用户及利益相关者,推动数据价值释放、赋能产业发展。项目应按照统一目录标识、统一身份登记、统一接口要求,具备接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体系能力。


(四)承担国家或者省级数据基础设施领域先行先试任务且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五)国家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数据基础设施领域重大项目。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投资补助为主,也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算力网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核定总投资的15%进行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区域、行业领域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5%进行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承担国家或者省级数据基础设施领域先行先试任务,且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5%进行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各级预算内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


(四)国家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筹安排。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工程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除涉密项目外,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列入项目储备库,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齐备且合规(若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由具有权限的政府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建设条件基本落实,新开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承担国、省先行先试任务的在建项目应在试点任务建设周期内,其他在建项目申报时投资完成额未超过80%;


(四)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较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项目单位(法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项目单位(法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资金申请报告不予受理;


(六)项目须严格符合国家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川央企、省属企业通过法人登记注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报送。


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提出拟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并报送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八条 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法人)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运营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目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省预算内投资需求、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三)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政策规划编制、体制机制创新、标准规范完善等“软建设"配套措施和预期成效等情况。


(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办理情况,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有关说明需与备案证信息保持一致。


(五)建设方案。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范围、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应用推广方案等。


(六)项目总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详细说明项目的工程造价、建设融资费用和流动资金等投资构成(注明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并说明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和编制范围,编制投资估(概)算表;说明项目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其他资金来源和各渠道资金的投资计划等。


(七)组织保障方案。明确项目的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项目单位(法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派出,是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细化年度计划、考核目标,以及属地对承担工程建设的企业给予投融资支持等相关政策情况。


(八)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九)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对项目不重复申请其他省级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说明。


(十)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以上内容有证书执照、批复文件等材料的,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材料,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要求,附具必要的情况说明、附表、附图和附件等,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3.总投资全部自筹承诺,以及超过总投资的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省分行以上出具的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母公司出资的董事会决议及母公司资金证明等。


4.数据来源说明。


5.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包括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法人)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涉及安全稳定等。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审查。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单位(法人)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是否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二)是否符合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原则、安排方向,是否符合本专项管理办法,建设内容和重点是否符合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安全性及与国家标准的衔接性;


(四)投资估(概)算的合理性和资金筹措方案的可行性;


(五)建设运营方案的可持续性。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当年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申报规模和上批次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检查和审计等情况,提出拟安排项目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按程序报批后,正式下达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二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审核评估后正式下达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项目一张网"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法人)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要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报备,同时在“项目一张网"中进行销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资金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以及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专项各年度申报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国家关于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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