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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房产 “代签合同”,企业被罚 5 万元!
发布时间:2026-06-11   来源: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作者:崔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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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倩怡  导师:廖娟

常州某环保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因以单位名义为个人房产签订施工合同、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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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在明知房产属于个人所有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对方负责该个人房产的结构补强工程,支付工程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属于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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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合同是跟建筑公司签的,资金流也跟合同一致,但是双方并没有真实的业务支撑。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建设和推进,全国房产信息已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实时共享,税局掌握权利人、类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企业取得住宅地址的发票、非公司产权的发票,又无相关租金支出的,对应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存在取得虚开发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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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以数治税”情况下,企业要有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要有自有的场地或者租金支出。

企业取得个人产权的建筑服务发票,需有真实业务关系。比如承租个人的房产用于办公、员工宿舍等,规范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取得租金发票。

日常经营中,务必核实业务真实性、发票合规性,不接收来源不明、内容不符的发票,对于无实际业务流、合同流、资金流的发票不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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