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这个月税务检查时说我们企业雇佣的残疾人未缴足社保,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让我们补缴企业所得税。墨子老师,这个残疾人加计扣除享受与缴不缴足社保有关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再根据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48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所以,贵公司要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条件,否则优惠不得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