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老戴刷到了网红大师的一个短视频,视频内容是关于某些特殊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其中一种情形就是,用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呢?
网红大师举了一个例子,像某企业,由总部统一租入房产,然后无偿给各门店使用,这种无偿租赁的行为,在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以后,已经不再视同应税交易了,但是,总部租入房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他的解释是,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是列举式的,用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进项税额,并不在明确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内,但是总是觉得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出了问题,所以,稳妥起见,建议参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支出要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税前扣除规定去理解,还是不要抵扣为好。
老戴明白网红大师的“用心良苦”,但其实根本无需参考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增值税的框架下,就能找到相应的风险点,得出相应的“还是不要抵扣为好”的结论。老戴就带大家看看。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上述条款就是实施条例里面著名的反避税条款,我们以上述例子来讨论。如果该企业的总部统一租入房产后,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转租给各门店,这时候,总部抵扣租入房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然没有导致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结果嘛,所以,这种情形即使发生在2026年1月1日后,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不应该启用反避税条款。但是,如果其在2026年1月1日后,继续无偿给各门店使用,这时候,由于增值税法已经不再将无偿提供服务作为视同应税交易处理,此时,总部没有了相应的销项税额,此时如果总部继续抵扣租入房产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就导致了少缴增值税税款了?该企业总部的这种业务往来处理方法,是否能给出一个合理商业目的呢?如果无法作出让税务机关认可的合理商业目的说明,税务机关就能启动上述的反避税条款对有关业务进行相应调整了。
具体的调整方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调整方法和期限的具体规定。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老戴认为,即使不用参考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于用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进项税额,还是不要抵扣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