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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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个固定资产,即用于一般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大约300来万,有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
发布时间: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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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青岛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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