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效能,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7月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hnswfgc2023@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50018),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效能,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稽查局拟处罚款金额在6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郑州、洛阳、新乡、焦作、许昌、南阳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濮阳、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机关拟处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年 月 日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效能,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省、市、县各级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分别予以明确,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二、主要内容
(一)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稽查局拟处罚款金额在6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各省辖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洛阳、新乡、焦作、许昌、南阳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濮阳、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前述“稽查部门”是指市税务局稽查局和同级跨区域稽查局。
(三)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机关拟处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三、施行日期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