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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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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独立建制、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省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建立统筹城乡、公平统一的政策制度

(一)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级统筹起步,省级确定统一的筹资待遇基准标准,统筹地区根据省级基准标准,建立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条件成熟后,探索推进省级统筹。

三、建立责任共担、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三)筹资渠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

(四)筹资标准。省级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合理确定缴费费率,实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3%左右。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各参保主体合理分担费率,按规定缴费。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费率超过6.5%,且平移费率后统筹基金当期不赤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的统筹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权益和医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平移不高于0.15%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3.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同比例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以视同参保。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五)资助参保。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六)个账共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实施公平适度、科学合理的待遇保障机制

(七)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筹资费率。

(八)保障内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提供方式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等。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执行。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九)待遇标准。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不设起付标准。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筹资能力、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服务,支付比例给予适当倾斜。

(十)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待遇等待期和修复机制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十一)政策衔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五、建立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十二)规范评估管理机制。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细化完善评估管理办法,科学规范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员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推动评估人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评估中的作用。

(十三)健全支付管理机制。强化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探索形成长期护理服务基金支付标准,强化基金结算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

(十四)建立基金管理机制。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和监督,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收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基金运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促进基金精算平衡。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十五)完善基金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基金监管综合评估与多维度监管体系,探索建立评估机构及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和评估结果抽查检查机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基金使用、协议履行、待遇享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对定点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协议条款、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十六)强化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税务部门要做好保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做好长期照护师等级认定工作。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

(十七)强化信息系统应用。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强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应用,实现待遇申请、等级评估、服务项目、经办管理、日常监督等一体化管理;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应用,提升监管效率。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支持,稳妥推进改革。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分步分批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年底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晋城、临汾两个试点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调整完善政策,用2年时间平稳过渡。各市政府要因地制宜,把握好改革节奏,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合理确定推进建立制度的时间节点,按照财力可承受、基金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水平,稳妥有序推进。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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