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经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6-06-13
2026-06-13
1kq4nksgny2k5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5-25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程序规范、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政策,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政策,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涉及项目法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要求监督管理项目执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要求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或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责任与义务:按要求申报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价;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具体包括:

(一)推动中医药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开展专科专病能力建设,加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推进特色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

(二)支持中医药文化建设。主要用于推广中医药文化,提升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推动江苏中医药走向世界。

(三)推进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主要用于省属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支出。

(四)其他符合中医药事业发展宗旨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发展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分配因素包括药品收入、补助比例、绩效系数等因素,其中:药品收入为医院前三年药品收入平均数;补助比例统筹考虑医院规模、药占比、运行发展等因素确定(25%~40%);绩效系数参考绩效评价得分计算确定。具体公式如下:某院综合改革补助金额=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资金总额*(某院药品收入*某院补助比例*某院绩效系数)/∑(各院药品收入*各院补助比例*各院绩效系数)。分配因素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其他支持方向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采用竞争性立项的方式,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及结果公示和确认,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本级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与上报。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须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偿还债务、购置公务车辆或通讯器材、建造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其他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各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严格项目申报、评审的监督管理,强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用途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25日。《关于修订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24〕6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4号)已于2025年底到期废止,且在管理职责、分配方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不能适应新的事业发展和财政管理要求,为加强资金管理,拟制定新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17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支持方向与分配、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各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支持方向与分配: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及程序。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明确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相关要求。

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三、政策主要变化

本次修订除调整了文件实施期限,规范了管理职责、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表述,重点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加强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以下方面的修订:

(一)调整资金用途。原办法几个支出方向存在一定的交叉,修订后的版本将资金用途明确为推动中医药能力提升、支持中医药文化建设、推进中医院综合改革和其他,更加精准。同时增加了负面清单,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改革分配方式。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集中力量办大事,同时加强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科学性,除综合改革类资金外均采用竞争性立项方式分配。

(三)完善分配因素。一是将“补助基数(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合理减收)”因素调整为“药品收入(即医院前三年药品收入平均数)”因素,数据更为直接客观。二是去除与“补助比例”因素存在一定重复性的“调整系数”因素,避免同一因素重复使用,影响测算公平性。三是将“绩效系数”因素明确为“绩效评价得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