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单位,各市州自然资源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强化项目资金监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6年5月21日
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通知》、《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区域地质、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遥感地质、矿产地质、成矿(藏)远景区划、专项地质、水工环地质、生态地质、地表基质、地质安全风险评价、省级地质数据库建设、地质综合研究类等及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相关的基础地质调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储备与立项、野外工作中期检查与抽查、原始资料展评与汇交、成果报告审查、资金监管及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严格按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项目申报要求及相关地质勘查标准规范开展项目各项工作,对项目质量、成果报告及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统一组织所属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及可行性论证,汇总排序后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拟入库项目清单。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开展项目合规性、可行性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在项目申报单位排序的基础上,以预期成果为导向,开展项目入库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入库三年未实施的项目作退库处理。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及储备库中项目排序情况确定拟出库项目,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开展项目设计编制及设计审查工作。项目预算应采用项目申报指南所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和预算标准,特殊工作内容采用不同标准的,应在预算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规范支出科目,按照甘肃省地质调查勘查项目支出预算标准执行。项目资金中用于人员费和劳务费的支出合计不超过项目年度预算的40%。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审查后的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和行业标准,对预算编制依据、费用构成、取费标准等进行详细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预算审核结果,提出项目安排计划,与省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联合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立项批复。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出应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有关要求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当年无法支出的、项目实施结束后有结余资金的或项目提前终止实施的,严格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按时填报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管系统,并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及相关规范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建设内容,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主要实物工作量的,须经项目申报单位批准,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预算调整超过10%的需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同意。
第二十一条 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自验,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开展野外验收。
第七章 成果审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野外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提交经项目申报单位初审的项目成果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报告进行终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成果报告终审通过后3个月内,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制定符合项目特点、指向明确的绩效目标,设置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开展绩效自评,适时开展抽查,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工作,绩效目标与项目资金同步申报、批复下达。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对项目开展野外工作中期检查、抽查,并组织年度原始资料展评,覆盖率不低于30%。对存在执行设计不严格、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不高、资金使用不规范、绩效目标未完成、资料展评排名靠后等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约谈。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
(一)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中存在虚报、瞒报的;
(二)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三)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
(五)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的;
(六)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甘资规发〔202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