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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5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5月15日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研发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适配产业导向的技术创新规划,建立有利于创新的产学研协同体系,开展实用技术研发、新产品与新工艺攻关,推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落地,创造并运用先进标准和知识产权,凝聚培养高水平产业人才。

第三条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分类引导、分级促进、企业自愿、精准服务的原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围绕国家任务部署、重点产业布局、一流企业培育等工作确定年度重点方向,宣贯梯度培育的导向,鼓励企业参与。

第四条 企业创新能级按由低到高分预备级、达标级和引领级三个层级,达标级及以上的企业作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长期跟踪服务并重点培育。

预备级:企业具备基础创新条件,拥有开展创新活动的基本硬件、人力、财务等基础资源,达到创新能级的基本要求。

达标级:企业具备稳定创新能力,可实现创新资源的稳定投入、创新流程的规范运行、创新成果的持续产出,具备常规创新的可持续性。

引领级:企业具备引领创新能力,可实现创新资源的高质量投入、创新成果的行业标杆性、创新影响力的产业链带动作用,具备引领行业创新方向的能力。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组织发布相关领域标准,遴选达标级及引领级企业并对外公布企业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的建设与运维管理,将其作为开展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及管理工作的统一服务载体。

第二章 遴选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梯度培育按照“政府确标、企业评级、针对性培育"的模式开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鼓励具备创新管理能力、行业指导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制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相关标准。

第八条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要求,不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冲突,技术指标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技术内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引领性,符合评价对象特点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目标。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测试方法和判定规则,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价实施和结果验证。

(三)已正式发布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官方平台完成备案。

(四)与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领域、对象、内容高度匹配,能够准确反映评价指标的核心要求。覆盖评价所需的关键环节和要素,无重大技术指标遗漏。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专家对评价标准进行遴选,确定各领域年度采用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评价标准主要编制单位服务企业质量和企业对评价标准的认可度作为是否采信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企业提供创新能力评估服务,形成分级评估报告。鼓励标准编制单位作为专业机构,对企业开展创新能力贯标、培育进展跟踪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达标级及引领级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企一档"编制企业创新能力报告,提出针对性提升建议,指导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水平。

第三章 培育与服务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创新能级达到达标级及引领级的企业并重点培育。

第十三条 达标级及引领级的企业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中试制造、产业化落地和人才梯队建设,并对接相应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助力其向更高层级迈进。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达标级、引领级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培育期内,企业如发生更名、跨市迁移,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完成名称变更、跨区域说明。企业如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情形的,取消培育资格。企业自取消培育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提请分级评估和创新能级提升服务。

第十六条 培育期结束后,企业自愿参与新一轮分级评估和培育活动。

第十七条 2026年1月1日前认定且现行有效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均作为达标级企业,保留原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进行跟踪服务和能力测评,过渡期为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及跟踪服务等工作,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经信发〔2023〕73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市经信发〔2023〕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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