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申报表”)在首批试点地区正式生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施行以来,增值税申报体系的首次系统性重构。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第一批试点地区分别为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陕西省共五地。除上海市试点自2026年6月5日生效外,其他四地试点均自2026年6月1日施行。
与既往历次表样调整不同,本次试行申报表已不限于局部调整试行申报表。栏次编码体系经过整体重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合用一套申报表,申报逻辑也由全量固定填报转向标签画像、系统按需生成。其变化的深度与广度,已透过申报表本身触及申报征管的底层架构。本文对试行申报表的体系结构、核心变化及其折射的征管趋势作系统梳理,并从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实践角度出发,提出建议。
试点概况
根据各省(市)税务局公告的官方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地区为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陕西省共五地。试点纳税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省(市)税务局确定,试点期间须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就推进路径而言,本次试点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推开,即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额外报送试行申报表,其余纳税人继续沿用现行申报表。在全面推广之前,新旧两套申报体系将在一段时期内同时存在。试点纳税人尤应关注首个申报期的衔接:留抵税额、扣除项目余额、加计抵减额等期初数据,须从原申报表准确结转至试行申报表,避免因口径错位导致后续申报失真。
试行申报表全景
试行申报表依次为:
封面、业务信息表、主表各一张;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其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其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区分一般纳税人适用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两个版本);以及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核心变化深度解读
试行申报表的核心变化覆盖以下七个维度:
业务信息表:整套试行申报表的“总开关”
业务信息表是整套试行申报表的中枢。它通过101至107七组标签,从办理事项、申报类型、汇总纳税、纳税人资格、业务类型、特殊纳税人类型、适用政策类型等维度对纳税人进行“画像”,系统据此动态生成其需要填报的具体表单。纳税人依据其所勾选的标签决定申报界面的形态。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申报类型”下的“更正申报”依据纳税人主动或被动发起的不同情形,区分为“更正申报(全量更正)”及“更正申报(增量更正)”。其中,“更正申报(增量更正)”进一步细分为税务稽查—自查辅导、税务稽查—立案检查、纳税评估、风险应对、检查调整五类,使更正行为首次与其背后的征管动因相挂钩并留痕。对企业而言,每一次更正不再是孤立的数据修改,而会与特定征管事由关联,沉淀为风险画像的组成部分。
“线上交易销售额”单列:平台数据比对的闭环
主表新设“线上交易销售额”栏次(0A00a),将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销售额单独列示。这一安排与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直接呼应:平台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数据,经营者又在申报表中单独列报线上销售额,二者由此形成“平台报送数”与“自行申报数”的数据比对闭环。
与之配套,业务信息表“106特殊纳税人类型”已将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单独标识。依托电商、直播、外卖、网约车等平台开展经营的纳税人,其线上申报数据将与平台端的涉税信息报送数据形成双向核验。若二者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系统将触发自动比对核查,相关企业宜尽早建立线上线下分类核算机制,确保数据口径的一致性。
“出口业务”颗粒度细化,为数据打通提供底层支持
试行申报表在附列资料(一)中要求填报“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收入,且细化成开票、未开票等矩阵,数据颗粒度进一步细化,这与2025年3季度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出口收入专项填报相呼应。未来期间海关数据、出口退税数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和增值税申报数据的相互校验可能会转变为“实时校验”,实现税务风险管理前置。对于申报数据与关联多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形,系统将具备更高的识别能力,这也对企业申报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非应税交易”正式入表
试行申报表首次将“非应税交易”概念正式纳入申报口径。对于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其不得抵扣部分的分摊计算中纳入了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因素,当期应转出部分填入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第2B07栏次。此外,第2B08栏要求纳税人依据全年汇总数据,于次年首个申报期进行“年度清算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范围,但在实务中如何界定“非应税交易”的范畴仍有待相关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就影响而言,凡存在免税、简易计税或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且存在无法划分进项税额、需对进项作分摊的企业,都将新增一项年度性合规工作量,并须为此保留分摊计算的完整底稿。
长期资产进项分期调整机制
针对兼用于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试行申报表确立了进项税额的分期调整机制。业务信息表“105业务类型”与附列资料(二)进项转出额情况中的2B09栏次相互配合,使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进项处理,由过去的“一次性转出”转向随用途变化的动态分期调整。
这一机制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精神一脉相承。其对企业的直接要求,是核算颗粒度及完整性的提升:重资产企业须为相关长期资产建立用途台账,持续跟踪其在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用途间的变化,并据此分期计算应转出的进项。对长期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企业而言,这是一项需要在核算系统层面落地的新要求。
加计抵减全生命周期管理
试行申报表进一步凸显了加计抵减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逻辑。附列资料(二)附1设置了“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不得加计抵减项目—本期不得加计抵减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的完整链条,使加计抵减额的来龙去脉在表内一目了然。
其中“不得加计抵减项目”的明确列示,其下拉项涵盖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出口业务、总分支机构之间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交易、委托加工业务等情形。通过申报表层面的结构化定义,在提升申报便捷性的同时,大幅提高了数据校验的准确性与留痕的完整性。
上述各不得加计抵减的单独列示,可有效提示纳税人避免误操作导致加计抵减基数和进项税额的不当扩大;同时,该表式还实现了加计抵减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各项抵减额的形成轨迹与变动情况一目了然。这一机制的实施也对企业在加计抵减项目的管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税款计算过程透明化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计算过程在试行申报表中实现了透明化。主表设置了“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0A00b),并在附列资料(一)专设1Z行展示完整的税款计算过程。纳税人仍须如实填报销售额、完整呈现税款计算过程,再依规享受免税,提升了申报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通过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使用同一版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也可分项填列各类销售额构成,明确其未开具发票的填写位置,解决了原申报表中小规模纳税人无“未开具发票”专项栏次可填的困扰。
征管趋势研判
长期以来,我国增值税申报体系建立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框架之下,其内在逻辑可概括为一条环环相扣的链条:发票管理、税额计算、纳税申报。在这套逻辑下, 申报表本质上是一张税额计算表,税务机关的关注点高度聚焦于三个结果数据,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最终应纳税额。只要这三个数字算得准、对得上,一次申报便宣告完成,过程往往被简化处理。
随着《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征管格局正在发生重要变化。税务机关的关注视角不再停留于税额的结果,而是进一步向交易本身延伸,即交易的经济实质,是否构成应税交易,是否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业务链条是否完整、可追溯。税收征管的重心正在从税额计算是否正确,转向交易本身的全面穿透。
在此背景下,传统申报表已经难以满足新的征管需求。此次试行申报表试点的实施从某种意义上可说是《增值税法》的数据具象化,更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步。其中,以下征管趋势值得特别关注:
税务管理从“纳税人视角”转向“业务场景视角”
本次试行申报表试点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新增“业务信息表”,企业申报时,首先需勾选业务标签(如内销、出口、农产品、成品油、即征即退等),系统随即自动生成对应的申报模块。这一变化看似简单,实则深远。过去在申报表中,税务机关所体现的征管对象是“企业”这一整体主体,未来则将视角转向更具体的业务场景。
这意味着,同一家企业将拥有多个动态的纳税人画像,可能同时被识别为“出口企业”、“平台企业”等。征管资源将不再平均分配,而是围绕具体业务风险进行精准配置。这也是国际现代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特征。
征管重心从“结果管理”转向“过程管理”
过去,税务机关主要掌握申报结果的静态数据。而此次试行申报表大幅加强了对过程信息的采集要求,不仅涵盖未开票销售收入的明细、扣除项目余额的变动轨迹,更将加计抵减的形成过程、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原因以及长期资产税额的调整情况纳入其中。
这些数据虽不直接决定本期应纳税额,但却能完整还原并解释税额生成的底层逻辑。这意味着,未来税务征管所关注的重点将不再仅仅是最终的纳税结果,而是转向对税款形成过程的验证和审视。通过建立企业税务行为的全过程轨迹,过程数据将成为验证业务真实性的关键依据。
“以票控税”向“交易管理”全面升级
过去二十年,以票控税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企业税务风险往往等同于发票风险。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交易形态日益复杂多元,仅凭发票已难以完整、真实的还原反映交易实质和全貌。因此,本次试点突破这一局限,新增了多项针对交易实质的管理模块,包括未开票收入的管理,出口业务的细分管理、电子客票管理,异常凭证的管理以及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总机构汇总的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等。这些模块的叠加,使得申报数据更贴近交易的本质。
这一变化说明,未来征管的核心已从过去的“以票控税”升级为聚焦“交易是否真实、业务是否合理、数据是否一致”。发票是税收征管关注的对象,但征管的抓手正在从以票控税逐渐转向交易数据。这也是“金税四期”建设的重要方向。
基于生命周期的税收优惠管理
随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的要求,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全面规范和优化的新阶段。这一宏观导向的深刻变革,也同时推动了税务征管的底层逻辑的变革,重心已从过去单纯聚焦于企业“是否符合准入资格”的静态审核,全面转向对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资格”的动态过程监控。
试行申报表进一步细化了加计抵减的形成过程,新增了对于不得加计抵减项目(如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出口业务、总分支机构之间及同一控制下的交易、委托加工等情形)的明确列示与下拉选项,旨在完善对税收优惠更加精细化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未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仅需要证明“可以享受”,更需要证明“持续符合条件”。税收优惠管理将逐步从静态的资格审核走向动态。
企业税务管理正式进入“数据治理时代”
若将此次试点置于更宏大的背景下观察,它与电子发票推广、数电票上线、金税四期建设及智慧税务加速推进等趋势高度一致。税务管理正在由“申报驱动”彻底转向“数据驱动”。
这意味着,未来企业的税务竞争力,将不再局限于在传统税收申报的完成,而是更多的体现在基础数据质量、业务与财务的协同能力、系统治理能力以及税务内控能力等维度。
对于征管部门而言,其关注的重点不再仅仅是一张“正确”的申报表,而是一套能够支撑申报表生成的完整、高质量数据体系。
企业关注事项与行动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此次试点最大的挑战并不在于掌握试行申报表的内容和填报技巧,而是在于企业内部数据治理能力能否适应新的征管要求。企业可将此次试点视为推进税务数字化转型的契机,而非仅仅一项申报任务。尤其是对于业务结构复杂、子公司众多、信息系统庞杂的企业,可挖掘的价值尤为突出。
对于已被纳入试点的企业,建议立即着手推进以下关键工作,以确保平稳过渡:
夯实期初数据基础
在首个申报期前,应将留抵税额、扣除项目余额、加计抵减额三项数据,从原申报表准确结转至试行申报表并核对一致,这是申报衔接的基础。
财务核算系统的适配改造
需在系统层面落地线上与线下收入的辅助核算、未开票收入台账、非应税交易收入的归集,以及长期资产用途台账等模块,以满足试行申报表对数据颗粒度的要求。
业务信息表的标签自查
应对照“业务信息表”的101至107七组标签,逐项核实本企业的办理事项、纳税人资格、业务类型、特殊企业类型及适用政策类型等是否勾选准确,从源头规避因标签错误导致的申报界面生成错误。
人员培训与辅导对接
建议组织申报人员熟悉试行申报表填报逻辑,并主动对接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辅导和培训,及时掌握和熟悉填报口径。同时,对填报中遇到的不确定事项,应建立内部归集与对外报告的渠道,利用试点窗口期尽快解决不确定的问题,避免相关问题累积至全面推广阶段。
非试点纳税人虽无需立即适用试行申报表,但也应未雨绸缪,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准备工作:
预先梳理数据口径
可对照试行申报表的要求,预先评估线上销售、未开票收入、进项分摊、长期资产用途等环节与试行申报表要求的差距,提前规划核算调整。
密切关注政策动态
紧跟试点实施和未来全面推广的时间表与配套文件发布节奏,为系统切换预留充足的准备和缓冲期。特别是对于已实现自动化申报的企业,更应提前进行排期,预留资源配合需求调研、系统调整与测试的时间,以确保平滑过渡。
结 语
从“双轨验证”到“全面推广”,试行申报表的落地只是本轮申报体系重构的起点。此番五地试点先行,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奠定基础”为使命。预计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配套文件将持续完善,试行申报表的适用范围亦将从五地试点纳税人逐步扩展至全国,届时将覆盖境内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其影响量级,远超历次表样的局部调整。
对企业而言,与其在全面推广时被动应对,不如借试点窗口期理解试行申报表逻辑、完成核算适配。对试点企业而言,当下的规范填报与问题反馈不仅是合规义务,也在直接塑造全国推广版本的最终形态;对非试点纳税人而言,尽早研读试行申报表、预判数据口径差距、提前规划核算改造,是届时切换成本最小的选择。
申报体系的每一次重构,都是对税务管理能力的一次检验。读懂申报表背后的政策信号,在全面推广到来之前完成数据治理能力的建设,将是企业应对这轮申报体系变局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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