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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虚开专票被查补784万,税局文书亦告知涉税风险提醒及辅导建议
发布时间:2026-06-03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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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鄂税稽税通〔2026〕14号

内蒙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6**)

事由: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依法将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告知你单位。同时基于你单位所处行业特点及涉税风险,向你单位提供涉税辅导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现查明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取得内蒙古**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500221130,发票号码:05601336、05611721、05611722、05611723、05611726、06321584、06321585、05611766、05611767、05611768、05611769、05611770、05611771、05611772、06324452、06330674、06330646、06335696、06335697、06335698;发票代码:1500214130,发票号码:04384323、04384324、04384384、04384385、04384386、04384387、04384388、04384389,金额:19,161,361.67元,税额:2,490,977.04元(税率13%),价税合计:21,652,338.71元,你公司取得内蒙古**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法事实二,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取得内蒙古**有限公司虚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进行进项税转出2490977.04元,应补缴增值税2490977.04元。

违法事实三: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取得内蒙古**有限公司虚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0年第5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通知》(内财税2022年325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应补缴2022年6月份至202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7184.22元。

违法事实四: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取得内蒙古**有限公司虚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应补缴2022年6月份至2023年2月教育费附加37364.66元。

违法事实五: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取得内蒙古**有限公司虚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16]64号)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的规定,应补缴2022年6月份至202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24909.78元。

违法事实六: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取得内蒙古**有限公司虚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税〔2021〕1055号)第二条:“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中,2022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的规定,2023年具体适用费率为0.5%”的规定,应补缴2022年6月份至2023年2月水利建设专项收入23297.06元。

违法事实七: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取得内蒙古**有限公司虚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022年该企业原应纳税所得额为999253.83元,因该企业在限期内无法取得相关成本发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130953.7元,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减去税金及附加,所以2022年扣减的税金及附加为124291.95元,故2022年该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5915.58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01478.90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4981.3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476497.55元;2023年该企业原应纳税所得额为1026398.98元,因该企业在限期内无法取得相关成本发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0407.97元,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减去税金及附加,所以2023年扣减的税金及附加为25166.71元,故2023年该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3031640.24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7910.06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1319.9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6590.11元。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5183087.66元。

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以上违法事实认定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说明理由及依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涉税风险提醒及辅导建议

基于本案违法事实并结合行业特点,你单位在进项发票取得与管理方面存在涉税风险,建议:

1.定期通过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模块关注所属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2.设立专门的发票审核流程,定期开展税务合规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

3.企业应确保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保留完整的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防止虚开发票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华税点评

涉案内蒙古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取得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面临补缴增值税249万元、企业所得税518万元及附加税费合计784万元的税务处理。值得关注的是,该通知书在告知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之外,专门设置了“涉税风险提醒及辅导建议”部分,建议企业定期关注行业税收政策,建立发票审核流程,确保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并留存完整交易资料。这一做法体现了税务机关从事后重罚向事前辅导、事中预警转变的执法温度,有助于企业真正理解风险根源,主动完善内控机制,值得肯定。

对于受票企业而言,在取得发票被定性为虚开的情况下,应重点关注自身是否符合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虽需转出,但不按偷税处理。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善意取得发票被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此外,在税款计算层面,企业还需关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等税收优惠的适用,避免多缴附加税费。

本案警示广大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须严格审核上游企业的发票资质,完整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据链。一旦面临税务稽查,应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补开、换开合规发票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以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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