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增值税
lhu0hg8gobbv,1am2arey5cx5x,ddpianca1wnz
人力资源公司项目外包业务中,为外包项目上的员工支付的午餐服务,旅游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进项税抵扣?
发布时间:2026-06-08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