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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6-06-11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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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在增值税上的最大的区别是?无车承运是不是属于货运代理按照6%开票?

解析: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在增值税上的最大的区别是看看是否承担运输责任?
货运代理:属于“生产生活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以中介身份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相关手续,不承担运输责任,仅收取代理服务费。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
货物运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承运人直接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实际完成货物位移。一般纳税人适用9%增值税税率,开具“交通运输服务”发票。
注意:
无车承运不属于货运代理,不适用6%税率。无车承运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再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无车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9%税率,需开具“交通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发票。

问题二:货物已经发出,但是货款未收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发票也未开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不需要。对于货物已经发出,合同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
1、若是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则按照货物已经发出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对于发票提前开票的,则按照开票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醒:
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于货物已经发出,所有权已经转移,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按照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间即货物发出的时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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