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问】我是一个自由职业作者,现在和武汉一家出版社合作,在他的杂志上写小说连载。现在已经连载了好几章了,出版社说要交个人所得税。我后面还可能会出版。请问这个作品连载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税呢?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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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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