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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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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答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6-06-02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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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精准理解适用政策,我们针对近期的高频咨询问题,整理了一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Q:
非独生子女能否由其中一名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A:

不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称4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Q:
年龄均超过60岁,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A:

不可以。依据41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方式扣除。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扣除额度不随被赡养人数增加而叠加。

Q:
赡养岳父母或公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A:

不可以。依据41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因此,赡养岳父母或公婆不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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