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与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吉科发财〔2018〕2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5月18日
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与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服务平台主要指围绕全省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求,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等科技资源而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遵循统筹布局、整合分类、服务优先、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科技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进一步加大服务民营企业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吉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对共享服务平台进行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管理共享服务平台的政策措施,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2.建设“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
3.组织开展共享服务平台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相关经费支持;
4.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推荐单位是共享服务平台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落实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配套共享服务平台运行所需的相关条件,促进科技资源优化整合;
2.推动本部门或本地区共享服务平台申报备案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服务、重大事项调整、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共享服务平台的依托单位主要为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等,是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相应激励和约束机制,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2.负责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实验技术人才队伍;
3.积极配合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共享服务平台的财政经费。
第三章 平台备案与运行管理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共享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在吉林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依规运行,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等;
2.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具有稳定的经费保障能力和专职人才队伍;
3.共享服务平台已对外运行服务1年(含1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第八条 共享服务平台备案流程:
1.依托单位在前期组建的基础上,按照平台备案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对申报备案的共享服务平台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
3.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的共享服务平台,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根据资源类型和平台的特点,统一命名为“吉林省XX资源库"、“吉林省XX中心"、“吉林省XX平台",英文名称为Jilin Provincial XX Resource Center、Jilin Provincial XX Center、Jilin Provincial XX Platform等。
第九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聚焦国家使命、吉林所需,开展重要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汇交、保存等工作,通过共享网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建设并维护数字化服务系统,并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条 共享服务平台涉及内部管理重大变化、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由本单位审核后确认,并报省科技厅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共享服务平台应建立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第十二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当无偿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
共享服务平台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有偿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共享服务平台的意见和监督。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备案的共享服务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成效及组织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结果良好以上的管理单位择优予以资金后补助支持。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共享服务平台资格。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中,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运行服务记录、工作总结、服务成效等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情况的,将取消申报和参加考核评价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吉科发资〔2022〕167号)进行管理。图书文献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吉科发财〔2018〕298号)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