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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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产业目录衔接背景下,判断企业能否享受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应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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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有主营业务占比的要求,如遇目录转换,在适用旧目录时,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旧目录下的鼓励类目录,其收入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适用新目录时,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新目录下适用的鼓励类目录,其收入也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将两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加总计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以此判断是否达到优惠条件。

例如,2024年1月—2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按老目录执行,2024年3月起按新目录执行。某企业在1月—2月经营老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取得的收入金额A,3月—12月经营新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取得的收入金额B,应当以(A+B)合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统一计算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如占比超过60%,且符合其他条件,可就全年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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