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商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总分机构是一个法人主体,这种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
解答:
在2026年,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就明确规定不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视同销售)。
但是,对于总分机构,在增值税方面分为两种情形:1.汇总缴纳;2.独立纳税。
在经过审批办理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之间的物资调拨用于销售的,也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要开具内部结算单据就行,双方之间也不需要确认销售。
对于独立纳税的总分机构,虽然机构间移送货物不再视同应税交易(视同销售),但是后续发生销售等情形的,由于双方是独立纳税,必须按照独立主体之间(即与外部客户一样)交易一样,货物移出方开具发票给接受方作为进项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