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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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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8
2026-06-08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有关措施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云发改投资〔2026〕432号  发布时间:2026-05-29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审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云南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有关措施及任务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有关措施及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38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升整体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42条具体落实措施。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有关项目建设
  (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加强可行性论证,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二)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积极申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从国家层面争取要素保障支持。依托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申报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由省级部门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三)滚动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项目,及时发布和宣传,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
  (四)对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可组织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前期工作,优化项目路径与合作模式。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二、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具体要求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本行业对应的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细化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按照市场化程度高低、公共属性强弱等,结合自然垄断属性,积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
  (六)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等文件过程中,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持股比例等信息,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批复文件中对项目落实引入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情况出具意见,确保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的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七)对于规模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公共设施等领域新建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三、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低空经济领域投资建设
  (八)强化政府引导,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稳妥有序推动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间投资与存量基础设施一体规划、合理布局,提高项目质量,避免盲目建设。督促企业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严格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进一步激发低空经济领域民间投资活力。
  (九)强化需求导向,围绕10分钟城区快送网、20分钟城郊配送网、30分钟城乡投送网,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货物集散地、维修保养站点等配套设施。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起降设施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在医院、景区、商圈、社区等建设一批起降设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四、清理服务业民间投资准入壁垒
  (十)持续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发挥好云南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政企沟通圆桌会议机制作用,深入实施厅局长“坐诊”“巡诊”“上门问诊”,常态化开展“政企相约·周周见”“政企相约·周三企业接待日”,实行“三办一销号”制度,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困难,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十一)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清理、归集、核实、整改等长效机制,认真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和壁垒,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努力营造云南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十二)聚焦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质量认证等重点环节,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附加值更高的科技服务业等行业;加大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检验检测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十四)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引导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发掘产业需求,持续深耕细作,打造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化服务品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疾控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十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民营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35%等领域项目,引导项目业主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中投向领域、使用者付费、民营企业参与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六、规范招标投标领域民营企业参与条件
  (十六)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平性自查等机制,由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进一步纠正各类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和隐性壁垒。落实并持续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分工,加大投诉处理力度,保障民营企业有畅通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定,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在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设置不合理资格、业绩条件,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问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七、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十八)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在工程采购项目中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十九)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
  (二十)推广预付款保函,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八、保障民营企业网络型基础设施使用权益
  (二十一)提升民营企业“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打造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
  (二十二)落实国家关于铁路线路接轨的有关要求,按事权加快研究制定我省接轨方案,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辖范围内自主运输调度,落实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推进清算更加灵活和公开透明。
  (二十三)落实好国家关于公路、轨道交通等运输价格改革政策要求,深化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综合评估成本变化、质量安全等因素,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健全公用事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云南电网公司。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九、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化
  (二十四)主动征集、精准梳理民营企业的技术瓶颈与重大需求,围绕技术需求组织省级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项目实施。支持龙头民营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优化从政策辅导到向上推荐的全流程服务。
  (二十五)围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原特色农业等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建设,并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十六)整合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中试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结合实际面向民营企业提供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等市场化中试服务,促进资源要素流动和优势互补。
  (二十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与民营企业联合建设中试平台,通过共享试验设备、应用场景、人才队伍,构建开放共享的中试生态体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十、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二十八)加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化合作,充分发挥央企产业链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其与民营企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开展合作,通过产业链协同转型带动中小企业进入转型生态,在订单获取、贷款融资、销路拓展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转型收益。
  (二十九)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鼓励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通过“人工智能+”,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
  (三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争取政策性金融工具、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三十一)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引导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改造,形成自主可控的数字技术、产品和装备的应用生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数据局。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十一、加大各类资金支持力度
  (三十二)加强对民营企业具备参与条件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投向、支持领域、支持比例等政策解读,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依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融入国家战略实现更好发展。
  (三十三)及时跟踪了解已经投放基金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主动靠前做好服务指导,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工具逆周期调节作用。
  (三十四)深入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宣传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政策要求,超前指导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做好项目谋划储备,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主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十二、加大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三十五)进一步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外贸、民营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指导银行机构认真落实《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持续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优化民营企业信贷融资服务,增强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强化政策效果评估,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
  (三十六)依托全省“政企金”投贷联动系统等,积极做好投放金融工具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围绕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重点投向领域,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筛选申报,积极争取金融工具投放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三十七)充分利用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及我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进一步归集整合覆盖全生命周期、全业务流程的各类涉及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以及经营管理信息,高效对接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和具体金融机构及相应的融资产品,更加精准地投放信贷资源,提高双边融资效率。
  (三十八)推动创新积分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为科技型企业精准画像。
  (三十九)鼓励省内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轻资产、无抵押、无担保”等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云南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十三、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四十)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四十一)按照国家年度申报要求,积极组织推荐我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力度。
  (四十二)加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专项协调服务,加大项目谋划培育和要素保障力度,对民间投资项目实行靠前服务、主动协调、申报单列、加快审核,通过规范实施REITs项目常态化申报等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入库,持续加强项目全流程跟踪,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云南证监局。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各项措施落地执行,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经验亮点、典型案例等报省发展改革委,涉及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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