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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认定煤炭企业为少缴税款虚开构成偷税,裁量基准从旧兼从轻
发布时间:2026-06-02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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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鄂税二稽罚告〔2026〕18号

准格尔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6****):

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7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1.虚开发票

你单位2017年9月在双方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情况下让山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了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72130,发票号码为00663816、00663822至00663833,金额12,993,588.74元,税额2,208,910.06元,价税合计15,202,498.80元。

你单位2017年10月在双方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情况下让山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62130,发票号码为02066636、02066641至02066647,金额7,996,341.87元,税额1,359,378.13元,价税合计9,355,720.00元。

以上共计21张发票,合计价税合计金额24,558,218.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虚开发票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与山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发电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记账凭证、发票。

证据二:你单位实际控制人询问笔录、煤炭购销合同、铁路运输合同、铁路发票、结算单、付款凭证、过磅单。

证据三:你单位、山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崔*、胡*、井*、崔*、孙*、曲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

2.增值税

你单位取得山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9月认证抵扣,且未做进项税转出处理,造成少缴2017年9月增值税2,167,416.81元。

你单位取得取得山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0月认证抵扣,且未做进项税转出处理,造成少缴2017年10月增值税1,334,462.29元。

以上,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共计3,501,879.10元。

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

证据二:认证抵扣情况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你单位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造成少缴2017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8,370.84,少缴2017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6,723.11元,合计175,093.95元。

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

证据2.发票认证抵扣清单

4.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于2026年1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60日内向真实销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但你单位未能在限期内重新取票并表示无法重新取票。因此你单位取得的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列支成本并税前扣除。

你单位2017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元,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989,930.61元,调减本次查补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共280,150.32元,调整后你单位2017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709,780.29元,弥补2016年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5,347.84元,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01,336.96元。

另外,你单位2016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已于本次查补2017年所得税时全部弥补,你单位申报缴纳2018年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以前年度(2016年)亏损额6,376.14元,该部分亏损额不得重复弥补,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6,376.14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37.61元。

上述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你单位2016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一、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违反发票管理类(六)为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1.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1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虚开金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0万元以下的罚款;4.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20万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3号):“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4.虚开发票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一、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下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8.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裁量基准:(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以少缴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因你单位下游有实际的煤炭销售业务发生,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拟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7,178,947.62元税款0.5倍的罚款,即:3,589,473.8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拟对你单位处以3,589,473.81元的罚款。 

综上,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3,589,473.81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华税点评

从本案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披露的事实来看,被查企业下游存在真实的煤炭销售业务,但上游进项发票并非来自实际货物供应方,而是通过第三方煤炭公司取得。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发票,并进一步援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该企业以少缴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偷税。在处罚适用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本案值得关注的,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17年,处罚告知书作出于2026年,期间裁量基准发生了变化。《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8号)对偷税行为按少缴税款金额分档,超过500万元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上限可达5倍;而2024年发布的《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3号),针对偷税行为,区分是否首次、是否配合等情节,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处罚并配合检查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罚款上限仅为1倍。本案中,企业系五年内首次被查处,且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适用新基准显然更为有利。税务机关主动选择适用新基准,并在裁量区间内取下限0.5倍,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贯彻。

此外,本案在刑事风险层面亦值得关注。虽然税务上认定了虚开行为,但在刑事评价层面,纳税人主观上系为少缴税款而虚增进项抵扣,并非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依据当前最高法权威观点,此类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概率仅可能涉及逃税罪的认定。两种定性对企业的法律后果差异显著,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存在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虚开犯罪刑事责任的风险,若被认定为偷税,企业积极配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后,行政风险通常不会进一步升级为刑事追诉。

在此提醒煤炭贸易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及时留存采购合同、运输凭证、付款记录、过磅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完整证据链。一旦面临税务稽查,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存在争议的事项,尽力补充合法有效凭证,并力争将税务风险控制在行政层面,防范刑事责任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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