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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10
2026-06-10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06-05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助力职工解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优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基于各类购房提取情形,职工自主确定提取频次,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确有需要的,可到经办银行网点办理。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消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在北京市外的户籍地(或原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2026年6月5日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提取资金金额可合并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

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严格遵守告知承诺制。对于违规提取行为,一经发现,将被计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相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将在规定期限内受到限制。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和职工传达上述内容,加强系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宣传和诚信教育。

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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