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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交流互动”栏目会计核算问题解答12
发布时间:2026-07-27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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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交流互动”栏目会计核算问题解答12

 

财政部会计司通过官方网站的“留言回复”栏目,就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以下汇总了企业较为关心的十类实务问题,涵盖PPP项目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残保金与税费减免账务处理、合同资产认定、政府补助分类以及外币债务折算等多个领域。上述回复明确了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判断标准与处理原则,有助于企业统一实务操作口径、提升财务报表的规范性与可比性。

 

1.社会资本方不得将PPP项目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在“在建工程”核算;当建造收入超过可确定收款金额时,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体现混合模式;无形资产摊销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留言编号:8406-3653259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1、在一、(一)第5条中: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请问如果有权收取的对价大于建造成本,应收款项与在建工程的差额如何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2、在一、(一)第5条中: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实务中由于PPP的财务模型一般是内部报酬率折现模型,所以固定对价的合计数一般大于PPP项目资产金额,所以该条是否有问题?3、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后续如何摊销,是按照具体的资产类型摊销,还是认定为特许经营权资产组统一在运营期内摊销,如果是后者,则设备更新支出如何核算?4、向政府收取的可确定的对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因此PPP项目资产不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一、(一)第5条中所规定的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情形,反映的是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的会计处理。对于您所提的情形,对价中可能包含其他履约义务的对价,根据该解释一、(一)第2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有关无形资产的后续摊销,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有关涉税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2. 新租赁准则下,折现率首选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中国债券利率不等同于国债利率,是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参考基础之一,需结合承租人自身情况、租赁期等因素调整后得出

留言编号:6887-365305

回复时间:2021-03-11

咨询问题:您好,2021年开始我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关于利率,境外集团公司要求适用中国债券利率,请问中国债券利率是国债利率么,目前发部的国债利率为3年期和5年期的,请问,租赁期在2年的资产适用那个利率。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七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 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因此,企业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可以先根据所处经济环境,以可观察的利率作为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参考基础,该参考基础包括与承租人信用状况相似的企业发行的同期债券利率等,根据承租人自身情况、标的资产情况、租赁期和租赁负债金额等租赁业务具体情况对参考基础进行调整,得出适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企业应当对确定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依据和过程做好记录。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增值税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1349-3652978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也按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必须自20211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无需等待另行通知。首次执行时,承租人可选择追溯调整法或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对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相关报表项目,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留言编号:3181-3652326

回复时间: 2021-03-11

咨询问题:会计司老师您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新租赁准则。但是目前尚未收到实施相关的明确通知。所以想请问是否各企业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并调整年初影响的留存收益及相关报表项目的金额。

回复: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六十一条,承租人应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5.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财税〔201572号文件施行之日起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留言编号:5102-3652021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请问残保金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管理费用”科目的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6.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而非通过“其他收益”科目

留言编号:1452-365198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2020年1-3月我司享受了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我司前期并没有对该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现我司正在年度审计,事务所要求我司对该笔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即: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其他收益 所以,我想问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如需账务处理,是否是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合同履约成本”为资产类科目,工程勘察设计公司不能将其作为损益类科目核算成本,应按准则规定确认为资产

留言编号:3185-3651801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合同履约成本”是否只能作为资产类科目使用,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可以作为损益类科目核算成本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8.政府租金补贴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应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成本费用

留言编号:4024-3651616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请问疫情期间,企业收到的政府租金补贴,做账应记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租金补贴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范围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租金补贴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9.中×政府贷款长期负债应作为外币货币性项目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得按固定汇率或不确认汇兑收益

留言编号:6497-365028

回复时间: 2021-03-11

咨询问题:我公司有中日政府贷款建设的环境整治项目,本金为100亿日元,期限40年,贷款时,财政部给固定汇率为1元=15日元。长期负债账面值按固定汇率折算。项目建成后,本金的账面价值是否可以按固定汇率折算,出现汇兑损失时确认损失,但汇兑收益不确认。此长期负债本金余额可否按非货币项目外币核算?如果按即期汇率折算,波动太大,企业无法管理。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长期负债应视为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核算,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长期负债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10.合同约定的不得转让担保及临建审批条款属于保护性限制,不影响承租人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主导权判断,应确认资产(使用权资产)

留言编号:7071-3649039

回复时间:2021-03-11

咨询问题:请问一下,租地合同中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合同条款里租赁期间,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及转让租用场地使用权。2,租入方在租用场地建设临建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且依法办理相关临建审批手续。这两条合同条款是否可判定该资产无主导权,不进行资产确认?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八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与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关的决策可以通过很多方式预先确定,例如,通过设计资产或在合同中对资产的使用做出限制来预先确定相关决策。合同可能包含一些旨在保护资产供应方在已识别资产或其他资产中的权益、保护资产供应方的工作人员或者确保资产供应方不因客户使用租赁资产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和条件。

问题中合同虽然约定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及转让租用场地使用权,在租用场地建设临建必须经过出租方同意且依法办理相关临建审批手续,但这些条款不影响判断租入方是否有权主导租赁资产使用的权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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