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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某物流企业买“过路费”被查
发布时间:2026-07-28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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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过路费” 当不了真成本——揭秘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驻重庆稽查局的指导下,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查处一起物流公司接受虚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7月至10月,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物流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在没有真实通行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2252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用于冲抵成本,涉及金额260.99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5.25万元。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7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其他涉案主体的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成本发票藏玄机,通行费异常激增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反映中南物流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随即依法开展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查阅该公司财务账簿等相关材料,结合公司同期经营状况、营收数据、行业经营情况开展比对分析,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账面列支了大量公路通行费成本费用。随后,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当期入账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全面核验筛查,发现部分发票开具时间异常集中,其中有1059份通行费发票开具日期均为2021年7月25日,明显不合常理。

这些异常情况进一步印证了中南物流景德镇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发票、虚增成本、少缴税款的嫌疑。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账海迷踪寻破绽,有票无款现原形

面对发票异常的谜团,检查人员依托税务大数据分析工具,对该公司取得的发票票面信息、车辆物流信息、记账凭证等开展交叉比对分析。分析中,一个反常细节浮出水面:该公司账面列支的数百万元通行费成本,竟无任何对应的银行支付记录。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银行账户相关结算数据和企业相关人员的私人银行账户流水,一笔从公司管理人员刘鉴私人银行账户转出的3.3万元款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转账电子回单上备注为“ETC税费”。按常理,若这笔款项是公司运营产生的通行费用,应通过公司银行账户支付,为何会从管理人员私人银行账户走账?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一系列异常操作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怀疑。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对中南物流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财务总监陈稚芳进行询问,面对“为何列支260.99万元通行费成本,但无对应银行支付记录”“为何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支付‘ETC税费’”等询问时,陈稚芳既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佐证资料。

经过检查人员详细讲解政策规定和法律后果,陈稚芳最终承认,因公司有部分业务无法取得对应的成本发票,她找到公司业务合作方李广忠,希望李广忠能够提供发票给公司冲抵成本,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开票费”。李广忠在接到这单“开票业务”后,找到其在互联网上接触过的虚开发票团伙,取得了2252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将这批发票提供给中南物流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入账。事后,陈稚芳按照约定,安排公司管理人员刘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向李广忠支付了3.3万元“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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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底线不可越,偷逃税款受严惩

检查人员最终查实,2021年,中南物流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2252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用于冲抵成本,致使少缴企业所得税65.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中南物流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违法行为,2025年3月,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7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其他涉案主体的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驻重庆稽查局的指导下,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查处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7月至10月,该公司在没有真实通行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2252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用于冲抵成本,涉及金额260.99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5.25万元。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7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其他涉案主体的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虚开发票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将始终保持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高压打击态势,严肃惩处各类涉税违法,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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