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涉税违法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列已终止合同对应的融资咨询支出、违规抵扣未实际发生业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350.62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55.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相关证据线索,显示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上海五家咨询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开展立案检查。初步分析时,发现该企业2021年度咨询支出增速畸高,当期列支的大额“咨询服务费”支出同比增幅远超企业常规业务规模,且在12月集中取得发票、集中列支。
检查组溯源核查业务背景,了解到该企业委托中间人员与上述五家单位签订咨询协议,由上述五家单位为其管理的三支基金提供募集款项服务。循着协议线索逐份交叉核验发票和合同,检查组发现仅1家服务商完成部分款项募集,另4家服务商对应的合同服务期已终止,且无对应业务的成果支撑。
为进一步验证业务真实性,检查组调取企业银行流水、往来明细账展开资金流水穿透核查,发现对应950万元款项长期挂账未支付。检查组同步启动外围取证程序,核查4家失联服务商的工商信息,确认其无对应服务能力,未实际开展融资咨询业务。
经税务部门最终核实,该企业在部分合同已终止执行、相关款项不再支付的情况下,虚列未实际发生的融资咨询支出、抵扣未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最终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350.6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55.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额追缴入库。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本案系一起通过虚列咨询服务支出、违规抵扣进项税额实施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案件。案涉公司在部分融资咨询合同已经终止、相关服务未实际发生且款项不再支付的情况下,仍将有关咨询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并抵扣相应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350.62万元。2025年4月,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55.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税务机关以涉税违法线索为切入点,从咨询支出异常增长、年末集中取得发票、集中列支等风险特征入手,通过核对合同、发票及服务成果,并结合银行流水、往来账款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等开展穿透核查,最终查明相关咨询业务并未真实发生。由此可见,对于融资顾问、管理咨询等服务成果不易实物化的业务,仅有合同和发票并不足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企业还应持续关注合同履行、成果交付和款项支付情况,使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与资金流相互印证。合同已经终止、服务尚未完成或者相关款项长期未支付的,企业应及时复核原有会计及税务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对于咨询费短期大幅增长、年末集中列支、应付款项长期挂账等异常情形,也应尽早开展内部核查,防止因税务处理与业务事实不一致而引发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