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向纳税 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税发〔2010〕8号)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
依据:财税〔2019〕8号
(四)《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本表。
依据:财税〔2019〕8号
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当附报以下资料:
1.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2.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3.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4.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且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该表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居民个人完成纳税申报,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承继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自承继离岸信托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承继信息、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适用于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同时,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需一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便计算其取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该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 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依据:财税〔2017〕39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商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依据:财税〔2018〕22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三)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依据:财税〔2018〕58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三)《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五)《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缴纳税款存在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居民个人、受托人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一)《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国税发〔2010〕8号)
(二)《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2.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报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3.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4.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