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40xqltssarzl,1k739sq59rrgz
税总13号公告:企业重组明确、变化、争议—老姜学习笔记
发布时间:2026-07-28   来源:财会阁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企业重组2026年第13号公告

新旧政策变化与争议问题总结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及官方解读、老姜学习笔记综合整理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新旧政策的核心变化

变化1:一致性税务处理——股东同意门槛从100%降至50%

维度

旧政策

新13号公告

法律依据

4号公告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

13号公告第一条:优化一致性要求

同意比例

所有股东100%同意

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超过50%即可

实践困难

上市公司股东众多,100%一致几乎不可能实现

大幅降低门槛,回应上市公司并购诉求

• 背景:近年来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激增(如国泰君安吸并海通证券、中金吸并东兴证券与信达证券等),上市券商股东众多,要100%达成一致根本无法完成。即使有现金选择权机制,由于股价上涨导致行权价倒挂,实际行权比例通常极低。

 

变化2:首创“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机制

维度

旧政策

新13号公告

处理方式

企业层面“全有或全无”——全部特殊性或全部一般性

允许“部分特殊+部分一般”

股东层面

所有股东统一处理

达成一致的股东适用特殊性,未达成的适用一般性

企业层面

资产整体按一种方式处理

按股东持股比例拆分,对应资产分别适用不同处理

• 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对应的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 →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平移)

• 未达成一致的股东对应的资产/负债 →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当期确认所得,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变化3:扩大重组当事各方股东类型范围

时间节点

允许的股东类型

2010年4号公告前

仅居民企业股东

2015年48号公告后

放宽至自然人

2026年13号公告

进一步纳入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

• 关键澄清:这些非居民企业类型股东本身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但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变化4:股权锁定期要求扩展

维度

旧政策

新13号公告

锁定对象

仅“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

扩展至:持股≥5%的居民企业股东 + 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

锁定期限

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

同为12个月,但约束对象扩大

违反后果

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追溯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均需调整

新增约束

其他股东转让导致合计比例低于50%的,也需追溯调整

 

变化5:新增简便计税方法

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可选择:

• 原方法:按公允价值逐项确认计税基础(核算负担高)

• 简便方法:按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

• 限制: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变化6:适用时间

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重组日按2015年48号公告规定确定(通常以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完成日为准)。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明确解决的争议问题

争议1:非居民企业类型股东是否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长期争议:合并/分立业务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包含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时,居民企业股东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某省甚至明确“被分立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三方无法形成一致,故无法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现已明确: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争议2:是否需要所有股东100%同意

长期争议:4号公告要求“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但是否需要100%同意,还是可以按主要股东比例,此前无明确规定。

现已明确:不需要所有股东同意。只需满足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条件一:持股≥5%的居民企业股东:全部须同意

条件二: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全部须同意

条件三:同意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争议3: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的操作方法

长期争议:此前企业层面只能“全有或全无”,没有“部分适用”的先例和操作规则。

现已明确:

• 股东层面: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暂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平移;未达成的确认所得,按公允价值确定新股计税基础

• 企业层面:按股东持股比例拆分资产/负债,分别适用特殊性和一般性税务处理

• 计税基础:合并企业取得资产按比例分别确认(特殊性部分按原计税基础,一般性部分按公允价值,或选择简便方法)

• 提供简便计算方法减轻核算负担

 

争议4: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后果

现已明确:

• 持股≥5%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12个月内转让股权 → 全部追溯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 其他股东12个月内转让导致合计比例低于50% → 同样追溯调整

• 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争议5: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的合并/分立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间接明确(收紧):新公告要求“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若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则无居民企业股东可以达成一致,意味着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的合并/分立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此前部分拟上市公司案例中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的合并/分立也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做法,现已被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依然没有解决的问题

未决问题1:股权收购和债务重组是否适用“部分特殊性税务处理”

新13号公告仅解决企业合并、分立中的一致性税务处理问题。对于股权收购及债务重组是否可以参照适用“部分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公告未提及,有待后续口径明确。

老姜观点:对资产收购本来就不是问题。

 

未决问题2:承担债务是否计入“非股权支付”从而影响85%股权支付比例

财税【2009】59号明确“承担债务属于非股权支付”,但在吸收合并与分立中,承担债务几乎不可避免。计算85%股权支付比例时,如何处理承担债务部分?

实务中存在严重分歧:

•一种观点(有税务机关倾向):承担债务属于非股权支付,应从交易支付总额中扣除。如中国税务报文章中,税务机关认定某分立中股权支付比例仅为50%(700万股权支付 vs 2500万“其他应付款”),远低于85%标准

•另一种观点(老姜主张):计算股权支付比例应站在股东层面,不应在企业层面。如果股东没有取得现金支付,全部为被分立企业股权,则股权支付比例为100%。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本就要求“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股权”

此问题在新13号公告中未涉及,争议依然存在。

 

未决问题3:简便方法下“打包增值资产”日后处置时的计税基础

选择简便计算方法后,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被“打包”为一项资产分10年摊销。但企业日后处置具体资产时:

• 该具体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 是否需要考虑已摊销的增值部分?

• 打包增值资产是否需要分配到各单项资产?

公告未明确。老姜认为:打包增值资产无法具体化,不存在单独处置的问题,处置具体资产时无需考虑增值部分,该打包资产应继续在十年内摊销完毕。但此仅为学理推断,缺乏官方确认。

 

未决问题4:混合支付(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情况下的复杂计算

当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东同时取得了15%以下的非股权支付(如现金)时,股东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所得确认与计税基础计算将更为复杂。公告未提供具体计算规则。

老姜提出了两个推导公式可供参考,但尚无官方确认。

 

未决问题5:新公告实施前已有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参与的重组如何处理

新13号公告解读称“进一步将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纳入合并、分立业务股东范围”。反过来说:

•在新公告实施之前,如果企业重组有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股东,居民企业股东是否就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在2015年48号公告实施之前,如果有自然人股东,居民企业股东是否也无法适用?

老姜担忧:如果这样理解,各地可能对过去的重组事项来个“回头看”,排起补税潮。真心希望这不是政策本意。

 

未决问题6:“打包增值资产”分10年摊销的纳税申报问题

• “打包增值资产”分10年税前摊销势必需要通过纳税申报表来实现,这意味着纳税申报表还得修改。

 

未决问题7:“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弥补问题

• 59号文对被吸收合并方的亏损,吸收合并方可按公司计算限额扣除。

•“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是否按原公式计算限额,再乘以“部分适用”的比例?

 

未决问题8:新公告可能制造的新争议

• “连坐”机制的可操作性:持股≥5%的股东或前十大股东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全部当事方追溯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对非上市公司,若某股东资金链断裂被迫转让,可能引发连锁调整

• 居民企业股东少于十个时的隐性要求:如果企业的居民股东少于十个,则“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意味着全部居民股东必须同意,实际上可能比50%门槛更严格

• 简便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刚性:如果企业前期选择简便方法后发现不利,也无法更改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总结评价

评价维度

具体表现

政策利好

大幅降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门槛,缓解当期缴税压力

明确争议

解决了非居民企业类型股东的影响、同意比例、部分适用操作方法等长期争议

收紧方向

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的合并/分立明确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遗留问题

股权收购/债务重组适用范围、承担债务计算口径、打包资产处置、亏损弥补、纳税申报等争议未解

新增争议

连坐机制、简便方法不可撤销、前十大股东隐性要求等可能引发新争议

 — — — — — — — — — — — — — — — — — — — —

老姜总结:所得税新13号公告与增值税新13号公告一样,解决了一些争议,留下了一些争议,怕是又制造了一些争议。新出台一项政策真心不容易。

本报告由workbuddy整理于2026年7月19日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及官方解读、老姜学习笔记综合分析

来源于陇上税语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