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2026年第13号公告
新旧政策变化与争议问题总结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及官方解读、老姜学习笔记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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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政策的核心变化
变化1:一致性税务处理——股东同意门槛从100%降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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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旧政策 |
新13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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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4号公告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 |
13号公告第一条:优化一致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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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比例 |
所有股东100%同意 |
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超过50%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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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困难 |
上市公司股东众多,100%一致几乎不可能实现 |
大幅降低门槛,回应上市公司并购诉求 |
• 背景:近年来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激增(如国泰君安吸并海通证券、中金吸并东兴证券与信达证券等),上市券商股东众多,要100%达成一致根本无法完成。即使有现金选择权机制,由于股价上涨导致行权价倒挂,实际行权比例通常极低。
变化2:首创“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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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旧政策 |
新13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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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
企业层面“全有或全无”——全部特殊性或全部一般性 |
允许“部分特殊+部分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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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层面 |
所有股东统一处理 |
达成一致的股东适用特殊性,未达成的适用一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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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层面 |
资产整体按一种方式处理 |
按股东持股比例拆分,对应资产分别适用不同处理 |
• 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对应的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 →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平移)
• 未达成一致的股东对应的资产/负债 →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当期确认所得,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变化3:扩大重组当事各方股东类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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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 |
允许的股东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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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号公告前 |
仅居民企业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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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8号公告后 |
放宽至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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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3号公告 |
进一步纳入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 |
• 关键澄清:这些非居民企业类型股东本身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但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变化4:股权锁定期要求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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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旧政策 |
新13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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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对象 |
仅“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 |
扩展至:持股≥5%的居民企业股东 + 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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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限 |
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 |
同为12个月,但约束对象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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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后果 |
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追溯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均需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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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约束 |
无 |
其他股东转让导致合计比例低于50%的,也需追溯调整 |
变化5:新增简便计税方法
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可选择:
• 原方法:按公允价值逐项确认计税基础(核算负担高)
• 简便方法:按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
• 限制: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变化6:适用时间
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重组日按2015年48号公告规定确定(通常以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完成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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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解决的争议问题
争议1:非居民企业类型股东是否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长期争议:合并/分立业务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包含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时,居民企业股东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某省甚至明确“被分立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三方无法形成一致,故无法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现已明确: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争议2:是否需要所有股东100%同意
长期争议:4号公告要求“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但是否需要100%同意,还是可以按主要股东比例,此前无明确规定。
现已明确:不需要所有股东同意。只需满足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条件一:持股≥5%的居民企业股东:全部须同意
条件二: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全部须同意
条件三:同意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争议3: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的操作方法
长期争议:此前企业层面只能“全有或全无”,没有“部分适用”的先例和操作规则。
现已明确:
• 股东层面: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暂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平移;未达成的确认所得,按公允价值确定新股计税基础
• 企业层面:按股东持股比例拆分资产/负债,分别适用特殊性和一般性税务处理
• 计税基础:合并企业取得资产按比例分别确认(特殊性部分按原计税基础,一般性部分按公允价值,或选择简便方法)
• 提供简便计算方法减轻核算负担
争议4: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后果
现已明确:
• 持股≥5%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12个月内转让股权 → 全部追溯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 其他股东12个月内转让导致合计比例低于50% → 同样追溯调整
• 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争议5: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的合并/分立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间接明确(收紧):新公告要求“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若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则无居民企业股东可以达成一致,意味着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的合并/分立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此前部分拟上市公司案例中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的合并/分立也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做法,现已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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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然没有解决的问题
未决问题1:股权收购和债务重组是否适用“部分特殊性税务处理”
新13号公告仅解决企业合并、分立中的一致性税务处理问题。对于股权收购及债务重组是否可以参照适用“部分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公告未提及,有待后续口径明确。
老姜观点:对资产收购本来就不是问题。
未决问题2:承担债务是否计入“非股权支付”从而影响85%股权支付比例
财税【2009】59号明确“承担债务属于非股权支付”,但在吸收合并与分立中,承担债务几乎不可避免。计算85%股权支付比例时,如何处理承担债务部分?
实务中存在严重分歧:
•一种观点(有税务机关倾向):承担债务属于非股权支付,应从交易支付总额中扣除。如中国税务报文章中,税务机关认定某分立中股权支付比例仅为50%(700万股权支付 vs 2500万“其他应付款”),远低于85%标准
•另一种观点(老姜主张):计算股权支付比例应站在股东层面,不应在企业层面。如果股东没有取得现金支付,全部为被分立企业股权,则股权支付比例为100%。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本就要求“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股权”
此问题在新13号公告中未涉及,争议依然存在。
未决问题3:简便方法下“打包增值资产”日后处置时的计税基础
选择简便计算方法后,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被“打包”为一项资产分10年摊销。但企业日后处置具体资产时:
• 该具体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 是否需要考虑已摊销的增值部分?
• 打包增值资产是否需要分配到各单项资产?
公告未明确。老姜认为:打包增值资产无法具体化,不存在单独处置的问题,处置具体资产时无需考虑增值部分,该打包资产应继续在十年内摊销完毕。但此仅为学理推断,缺乏官方确认。
未决问题4:混合支付(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情况下的复杂计算
当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东同时取得了15%以下的非股权支付(如现金)时,股东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所得确认与计税基础计算将更为复杂。公告未提供具体计算规则。
老姜提出了两个推导公式可供参考,但尚无官方确认。
未决问题5:新公告实施前已有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参与的重组如何处理
新13号公告解读称“进一步将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纳入合并、分立业务股东范围”。反过来说:
•在新公告实施之前,如果企业重组有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股东,居民企业股东是否就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在2015年48号公告实施之前,如果有自然人股东,居民企业股东是否也无法适用?
老姜担忧:如果这样理解,各地可能对过去的重组事项来个“回头看”,排起补税潮。真心希望这不是政策本意。
未决问题6:“打包增值资产”分10年摊销的纳税申报问题
• “打包增值资产”分10年税前摊销势必需要通过纳税申报表来实现,这意味着纳税申报表还得修改。
未决问题7:“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弥补问题
• 59号文对被吸收合并方的亏损,吸收合并方可按公司计算限额扣除。
•“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是否按原公式计算限额,再乘以“部分适用”的比例?
未决问题8:新公告可能制造的新争议
• “连坐”机制的可操作性:持股≥5%的股东或前十大股东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全部当事方追溯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对非上市公司,若某股东资金链断裂被迫转让,可能引发连锁调整
• 居民企业股东少于十个时的隐性要求:如果企业的居民股东少于十个,则“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意味着全部居民股东必须同意,实际上可能比50%门槛更严格
• 简便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刚性:如果企业前期选择简便方法后发现不利,也无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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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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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维度 |
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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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好 |
大幅降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门槛,缓解当期缴税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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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争议 |
解决了非居民企业类型股东的影响、同意比例、部分适用操作方法等长期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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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紧方向 |
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的合并/分立明确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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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 |
股权收购/债务重组适用范围、承担债务计算口径、打包资产处置、亏损弥补、纳税申报等争议未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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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争议 |
连坐机制、简便方法不可撤销、前十大股东隐性要求等可能引发新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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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姜总结:所得税新13号公告与增值税新13号公告一样,解决了一些争议,留下了一些争议,怕是又制造了一些争议。新出台一项政策真心不容易。
本报告由workbuddy整理于2026年7月19日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及官方解读、老姜学习笔记综合分析
来源于陇上税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