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个人所得税
y7x1zrty6tn7,1bb2n1grzxws6
老师,现在税务上新注册公司,实际股东走代持协议,后期转股权还需要交个税么?税务局认免税不?
发布时间:2026-07-28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请问

老师,现在税务上新注册公司,实际股东走代持协议,后期转股权还需要交个税么?税务局认免税不?

答复:

目前税务上对于代持股的还原,基本上都是按照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仅靠《股权代持协议》,税务局不会直接认可免征个税名义股东把股权转回实际股东(代持还原),大概率被认定为股权转让行为,按财产转让所得 20% 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67 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代持股的还原,属于公告第三条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直接判定为股权转让。67号公告第七项"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是个兜底。

注意:

1、若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的,且双方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若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可适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规定,按原值转让,无需缴税。

2、若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判决确认股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并依据判决办理变更登记,部分税务机关认可其为确权”而非“转让”,通常不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参考:

广西纳税人代持股还原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日期:2025-11-18 11:36:42

来源:广西税务

您好,个人显名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还原到隐名股东名下,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还原的除外。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