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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到底——21号公告如何改写离岸信托的税务规则
发布时间:2026-07-27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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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到底——21号公告如何改写离岸信托的税务规则

文/李冼

 

编者按:2026年7月25日傍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公开发布2026年21号公告。很多老板来电或微信留言,希望以最通俗的语言能给他们梳理梳理。为此,本文旨在以通俗的语言,给众多的非财务专业背景的老板们,讲清离岸信托的税务规则。

你设了离岸信托。你以为资产隔离了。你以为钱放进去了就安全了。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内首次系统性明确,针对离岸信托的全生命周期——从设立、存续到终止——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

它告诉你四件事。

第一,你的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管分没分到你手上,每年都要算出来,按20%缴个税。你信托里的股票涨了、基金分红了、房产增值了,不管你拿没拿到钱,都算你的,都按年缴税。

第二,2023年1月1日以后装入信托的财产,应缴未缴的个税,从公告实施之日起90天内要补上。你三年前装了5000万进去,当初视同转让的税缴了没有?没缴的,现在补。

第三,你以为换了护照就不是中国税收居民了?公告第十一条写得很清楚: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全球所得,照缴。

第四,你用别人代持的、用境外公司夹层持有的、让非居民朋友挂名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只要财产由你实际出资、负担、控制,视为你本人装入。穿透到底。

这不是一份政策解读。这是一张到期的税单。90天的倒计时,已经开始。

变了什么:四个核心变化

21号公告一共十八条,加上答记者问,信息量很大。但对企业老板来说,真正改变格局的,是四个核心变化。

变化一:装入即视同转让

公告第三条: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这意味着什么?你把公司股权、股票、房产装进信托的那一刻,税法上视同你把财产卖了一遍。增值部分,按20%缴税。缴完之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后续的计税基础从这里重新起步。

比如你2019年花1000万买的股权,2023年装入信托时市值5000万。装入那一刻,4000万的增值,按20%就是800万的个税。这笔税,你当初缴了没有?

如果没有,属于应缴未缴。公告第十七条说了: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的,90天内补缴,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的,按《税收征管法》处理——滞纳金加罚款。

变化二:存续期间按年计税,不管分没分

公告第四条是整份文件的核心。原文说得很清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是打破“信托隔离”幻觉的关键。

以前很多人的理解是:钱放进信托了,只要不分到我手上,就没有应税事件。现在告诉你:信托里的股票卖了赚了钱,算你的;基金分红了,算你的;信托持有的境外公司产生了股息利息,也算你的。不管受托人有没有把钱打到你账上,每年都要算一遍收益,按20%缴税。

收益分两类计税:财产转让所得(信托里买卖资产的差价)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动收益)。两类之间不能互相抵减。年度内财产转让的盈亏可以互抵,但亏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公告明确,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信托运营中发生的费用,不能用来抵扣应税收益。这对很多设有复杂管理架构的信托来说,实际税负比想象中要高。

变化三:换护照不管用,代持被穿透

公告里有两把锁,专门锁住“换身份”和“找人代持”这两条路。

第一把锁——第十一条: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翻译成大白话:你拿了外国护照,但你的生意、收入、资产主要还在中国,你仍然是中国税收居民。离岸信托的收益,照样要按居民个人规则缴税。

第二把锁——第二条和第八条: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装入。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装入。

翻译成大白话:你让非居民朋友代持、让境外公司挂名、让家族成员出面——只要钱是你出的、事是你管的、权是你控的,全部视同你自己装入。穿透到底,躲不掉。

变化四:视同分配——你用了就等于分了

公告第十二条列了四种情形,非居民个人装入的离岸信托只要做了这些事,直接视同向关联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按20%缴税:

一是用信托财产给你的债务做抵押、担保或借款,年底前没还的;二是信托替你代付费用、报销开支,或让你无偿、低价使用信托财产的;三是通过第三方向你转移财产、支付费用的;四是向你的关联方或你控制的组织输送上述利益的。

翻译成大白话:信托的钱你拿来用了——不管是借、是担保、是代付、是低价使用——都视同已经分配给你了。你用了多少,就算分了多少,按20%缴税。

很多老板设信托时,信托财产虽然名义上没分配,但实际上信托替老板还了贷款、付了开支、提供了担保。这些操作,以前处于灰色地带,现在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存量冲击:算一笔账

政策条文是骨架,数字才是肉。如果你已经设了离岸信托,真正决定你下一步怎么走的,不是“政策严不严”,而是“我要补多少”。

分三个场景算。

场景一:2023年装入,三年没缴税

假设你是2023年设的信托,把公司股权装了进去。装入时股权市场价值5000万,你的原始出资是1000万。

装入环节该缴的税:5000万减去1000万原值和合理费用,增值约4000万,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应缴个税约800万。这笔税,当初大概率没缴——因为此前没有专门针对离岸信托装入环节的征管规则。

按公告第十七条,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的应缴未缴税款,从公告实施之日(2026年7月24日)起90天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这800万,你需要在2026年10月22日之前补缴完毕。逾期不缴的,按《税收征管法》加收滞纳金并处罚。

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还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什么叫“金额较大”,公告没有给具体标准,具体由税务机关判定。

存续期间的税:如果这三年里信托持有期间股权没有转让,也没有分红、利息等被动收益,存续期间的应税收益可能为零。但如果信托期间做了资产配置——买了基金、做了存款、持有物业收了租金——这些收益按年计税,2026年1月1日之前的存量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90天内补缴,同样不加收滞纳金。

场景二:信托有收益,但从来没分配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也是冲击最大的。

假设你2022年设了信托,装了3000万进去做投资。到2025年底,信托资产涨到了4000万,三年累计收益1000万。但这1000万一直留在信托里,一分钱没分到你手上。

以前你可能觉得:没分配就没有应税事件,等将来分配了再说。

现在公告第四条明确: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什么?2026年1月1日之前的存量收益,按公告第十七条,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90天内补缴。1000万收益,按20%税率,补缴约200万。

此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你要就上一年度信托产生的收益申报缴税。信托里当年的投资收益,不管分没分到你手上,都要算。

还有一笔账:前面说过,信托运营中的管理费、受托人报酬、律师费、投资顾问费,公告明确不得抵减应税收益。假设你的信托每年管理费50万,三年150万——这150万一分钱都不能从1000万收益里扣。应税收益按毛额算。

场景三:非居民设的信托,但实际是你控制的

有些老板走了另一条路:自己先拿了境外身份,以非居民个人名义设信托。或者让已经移民的家人出面设信托,自己在背后实际控制。

公告第八条明确了这条路: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本公告全部规则申报缴纳。

怎么判定“控制”?公告第十四条给了两条线,但翻译成大白话就一句话:你在信托底下的境外公司里占的权益超过25%,或者你对信托的钱怎么花、投什么、分给谁有实际拍板权——你就被穿透了。

不管中间夹了几层公司,税务机关会一层一层穿透着算。你在第一层公司持股60%,第一层持第二层80%——算下来你间接持有48%,超过25%,穿透成立。

非居民信托的面纱被揭开,全部按居民个人信托的规则补税。

而且公告第十二条还加了四道“视同分配”的锁:信托替你做担保、替你代付费用、通过第三方向你输送利益、向你的关联方输送利益——全部视同已分配给你,按20%缴税。你用了就等于分了。

90天窗口期:善意与红线

公告给了90天的补缴窗口期,而且明确不加收滞纳金。这是一条政策善意——给你一个主动合规的机会,不追罚、不加收。

但窗口期是有红线的。公告第十七条最后一款写得很清楚: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90天。从2026年7月24日起算。不补的,滞纳金和罚则都会跟上。

为什么是现在

这个时间点不是偶然的。

离岸信托在中国高净值人群中的使用,过去十几年快速扩张。但监管一直面对一个难题:信息不对称。信托设在开曼、BVI、泽西岛,信息透明度低,税务机关很难知道谁设了、装了什么、产生了多少收益。

两件事改变了这个局面。

第一,CRS(共同申报准则)。截至目前,中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CRS信息交换关系。新加坡、瑞士、中国香港——这些过去被视为“资产避风港”的辖区,全在交换名单里。境外金融账户的核心信息——持有人姓名、余额、利息、股息——会自动、定期传回中国税务机关。信息壁垒正在被系统性拆除。

第二,金税四期。税收大数据的归集能力和交叉比对能力大幅提升,CRS传回的境外所得信息,可以被整合进国内税收大数据系统进行比对分析,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信息,不再只依赖主动申报这一条路。

当信息基础设施到位了,规则自然要跟上。21号公告不是凭空出台的,是监管能力到位后的规则补位。以前不是不想管,是管不到。现在能管到了,规则就来了。

但这次规则落地的方式值得注意。公告没有一刀切地追罚,而是给了90天的窗口期,明确不加收滞纳金。这个安排透露出一条思路:先给规则,再给窗口,让存量主动合规——而不是等查到了再追缴。监管的逻辑从“事后追罚”转向“事前明确规则、事中给缓冲期”。但窗口期一过,该有的滞纳金和罚则一步不落。

换句话说:不是不给你机会,是不给你借口。

还没设的人怎么办

如果你还没设离岸信托,正在考虑,21号公告改变了你的决策前提,但并没有否定信托本身的工具价值。

离岸信托的核心功能有两个:一是资产隔离,二是财富传承安排。这两个功能,21号公告没有否定。信托在法律上的资产隔离效力依然存在,传承安排的框架依然可用。

变的是第三个功能——税务筹划。过去很多人设离岸信托,隐含的预期是:钱放进去了,收益不分就不缴税,信息不透明所以税务机关不知道。现在这条路走不通了。收益不管分不分都要按年缴税,信息通过CRS自动传回。

所以对还没设的人来说,判断逻辑变了:如果是为了资产隔离和传承安排,信托仍然是一个可用的工具,但要把它当成一个透明的、全生命周期都要缴税的工具来算成本。如果主要是为了税务筹划,那这个工具的性价比已经大幅下降。

关键是:设之前,先算清楚账。

怎么办:三步走

看清了变化,算清了账,接下来就是行动。不管你是哪种情况,接下来要做的事情,顺序是一样的。

第一步:自查

把你的离岸信托文件找出来。不是信托的设立合同——是全套文件:信托契约、受托人报告、年度对账单、信托持有的境外实体架构图。

需要搞清楚四件事:

一是装入时间。2023年1月1日之前装入的,还是之后装入的?这决定了你适用存量补缴规则还是常规申报规则。

二是财产类型和原值。你装入的是股权、房产还是现金?原值是多少?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是多少?增值部分是多少?

三是存续期间的收益。信托设立以来,每年产生了多少投资收益?有没有做资产转让?有没有分红、利息、租金等被动收入?这些收益有没有实际分配给你?

四是架构关系。信托是你自己设的,还是通过非居民家人、境外公司代持的?你在信托底下的境外实体里持股比例是多少?有没有实质控制权?

这四件事搞不清楚,后面的测算和决策都无从谈起。

第二步:测算

搞清楚情况后,算两笔账。

第一笔:装入环节的税。增值部分乘以20%,就是应缴的“财产转让所得”个税。如果当初没缴,属于应缴未缴,在90天窗口期内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笔:存续期间的税。2026年1月1日之前的存量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补缴,同样在90天内,不加收滞纳金。注意:信托运营中的管理费、受托人报酬、律师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不能抵减应税收益,要按毛额算。

如果信托在境外已经就相关收益缴过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公告第十条允许依法抵免。把境外的完税凭证找出来,可以抵扣。

算完这两笔账,你就知道自己的补税金额大概在什么量级。

第三步:决策

补税金额出来后,你需要做几个判断。

第一,90天内能不能缴?如果金额不大,直接缴。如果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有困难,公告第十五条给了出路: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注意,第十五条的分期条款主要针对信托终止清算、居民转非居民、居民死亡等特定场景,存量补缴能否适用分期,公告没有明确挂钩,建议与税务机关确认。

第二,要不要调整信托架构?公告出台后,一些以税务筹划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架构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如果信托的资产隔离和传承功能仍然成立,保留架构、按规缴税可能是最务实的选择。如果架构本身就是为了避税而设的,需要和专业人士一起评估调整方案。

第三,要不要找专业协助?21号公告涉及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的税务处理,涉及装入环节计税、存续期间按年计税、境外税收抵免、反避税穿透等多个复杂问题。自己搞不定,找懂跨境税务的专业人士帮你梳理。

最后一句

21号公告不是终点,它是规则更新的起点。

离岸信托的“信息黑箱”已经被打开,税收监管的趋势是越来越透明、越来越穿透。不管信托设在哪、架构多复杂,最终都会被还原到委托人本人。

该补的税,90天内补上,不加收滞纳金。这是政策给的窗口。

过了这个窗口,就不是补税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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