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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之前,为何建议先实缴、后股转?
发布时间:2026-07-27   来源:郝守勇税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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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老师,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之前,为何建议先实缴、后股转?

 

答复

原因一:个税可能少

因为实缴后有了投资成本,对于需要部分股权要转让的被投资公司来讲,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的净资产金额减去实缴的成本,这样计算的股权转让个税有可能会减少。

原因二:法律风险小

原股东不可以“一走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

在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原股东要对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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