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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冰洋:澄清税收问题的几个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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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既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方式,也是调节经济运行、进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重要制度安排。税收既因税基由消费、所得和财产这些经济变量构成具有经济属性,又因每个纳税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而具有社会属性。基于税收的这种双重属性,我们谈论税收既要从经济角度考虑它是否科学,也要从社会角度考虑它是否能取得社会共识。社会公众对税收问题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度,而税收的复杂性让社会公众产生了一些认识误区。澄清这些认识误区,有助于更好理解税制改革的方向,也有助于把握“减负”“公平”“效率”之间的复杂关系。

CFP图

误区一:“税负越轻越有利于经济增长”

一种常见的认识误区是,国家征收的税收越少,企业和居民可支配资源越多,经济增长就越快。这一判断只看到征税对私人部门的约束作用,却忽视了财政支出对经济运行的支撑作用。

从宏观看,宏观税负并非越低越好,而是存在一个与发展阶段、政府职能、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合理区间。税负过高,确实会压缩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空间,削弱经营主体活力。但税负过低,则会导致公共投入不足,反过来降低私人部门生产效率和经济体系韧性。正因如此,“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强调的不是单纯增税或减税,而是在公共投入、财政可持续和市场活力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从微观看,税收政策还要尽可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尽量减少对市场资源配置的非必要干预。对某一行业、地区或企业减税,可能在局部促进其发展,但也可能扭曲价格信号,使资源流向效率较低的部门。例如,对产能过剩行业给予税收减免,可能使本应在市场竞争中退出的落后产能继续存活,导致资源没能流向更具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部门。由此可见,减税不是天然正确,关键在于是否符合高质量发展方向,是否改善而不是扭曲资源配置。

误区二:“增值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

有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只是代收代缴,所以最终完全由消费者承担。这种说法混淆了会计处理和经济归宿。会计上,增值税不进入企业利润表中的成本项目,企业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由购买方支付,企业看起来只是税款传递的中间环节。但从经济学角度看,税负最终由谁承担,并不取决于发票如何开具、账务如何记录,而取决于供求弹性以及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市场地位。

如果消费者对某种商品需求刚性较强,价格上涨后购买量下降不多,企业就更容易通过提价把增值税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相反,如果需求弹性较大,价格稍有上升就会导致销量明显下降,企业就难以完全转嫁税负,只能通过压缩利润、降低采购价格或调整生产方式来承担部分税负。同样,在供给端,如果企业处于竞争不太激烈、自身议价能力较强的产业链环节,税负也可能向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转移,无法对外转嫁的部分则由企业自身承担。增值税作为对整个产业链条征收的一种税,其实际负担往往在产业链不同主体之间分布,而不是机械地由消费者独自承担。

误区三:“‘个税起征点’越高越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舆论常常关注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严格讲,我国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更准确的概念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免征额,而不是税法意义上的起征点。起征点意味着收入未达到标准时不纳税,一旦达到则全额纳税。免征额则意味着只对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征税。概念不同,政策效果也不同。

提高免征额确实可以减少部分纳税人的税款,但如果把免征额不断抬高,也会带来纳税人数量减少。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节的整体效果取决于累进税率和平均税率。平均税率是整体税收与居民收入之比,它与税基大小有关。免征额的提高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下降,从而减弱而不是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目前,我国月均收入超过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总额的工薪劳动者占比仍相对较低,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未达到纳税门槛,单纯提高免征额,受益更多的是收入更高的群体,反而会拉大税后的收入差距。

误区四:“企业税负差异代表着税收征管差异”

有一种判断认为,不同行业、地区或企业测算出来的税负不同,就说明税务机关征管力度不同,甚至说明征管存在偏差。这种判断过于简单,企业税率通常是税收除以某一税基得到的相对指标,无论是增值税税负率,还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其结果都同时受税基口径、会计核算、税收优惠、业务结构、利润周期和年度调整等因素影响。

以增值税为例,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不仅取决于销售额,还取决于进项税额抵扣、留抵税额、出口退税、存货变化和固定资产购置等因素。一个处于扩张期、设备投资较多的企业,可能因为进项税额较大而当期税负率较低。再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弥补、资产折旧摊销、非应税收入、递延纳税等,都会使利润表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差别。企业实际税负率偏低,可能是享受政策优惠或处于利润波动期,也可能是税基确认方式造成的,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征管差异。

因此,观察税收问题不能停留在单一指标和直观判断上。税负轻重需要放在税制结构、经济行为和财政功能的整体框架中理解。好的税制不是简单地少征税,也不是机械地追求高税负,而是在稳定财政能力的同时,尽量减少扭曲、促进公平、提高效率,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制度支撑。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6年7月29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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