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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自然人增值税:单位和自然人有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26-09-15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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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自然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信息方面有哪些义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1.自然人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

3.扣缴义务人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4.自然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价款、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自然人应当报告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代扣代繳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

6.扣缴义务人应当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保密。

7.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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