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77ST东时:2026年半年度报告》【2026-08-29】详细披露如下:
2025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送达晋中税稽一局罚告(2025)6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由于晋中东方时尚2018年9月28日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未申报收入,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018年至2020年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未按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2021年3月20日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印花税。税款金额为81,743,856.48元(包含2019年增值税1,675,913.37元、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13.94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7,029,489.76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5,266,256.38元、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对少缴2019年及2020年企业所得税2021年印花税共计12,326,890.9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163,445.47元。
2026年6月18日,晋中东方时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号)。具体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临2026-092)。晋中东方时尚已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行政复议。截至报告披露日,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已受理该案,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晋中东方时尚依据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将前期确认的预计负债结转至应交税费并确认税款滞纳金。
前期诉讼或本期诉讼形成诉讼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4,436万,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案件所涉金额未偿清前,会随时间推移,持续形成诉讼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影响公司利润。晋中税务事项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公司确认税款滞纳金8,750万,公司未偿清税款前,税款滞纳金随时间推移,持续产生,计入营业外支出影响公司利润。
5、晋中东方时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晋中东方时尚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晋中税稽一局罚告(2025)61 号],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 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 号),对晋中东方时尚进行了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92)。晋中东方时尚已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行政复议。截至报告披露日,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已受理该案,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晋中东方时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郭家堡税务所对晋中东方时尚非正式送达《欠税工作谈话笔录》,主要内容为:按照税务稽查建议书(编号: 2026-0063)要求你单位 2018 年至 2020 年,向其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累计出借资金 767,062,800 元,借款协议约定为零利率(未实际收取利息)。该借款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增值税应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2019 年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36,169,131.29 元(含税), 2020 年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28,358,537.3 元(含税),要求你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处理,请尽快处理。
截至目前,晋中东方时尚尚未收到正式文书,晋中东方时尚将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置该事项。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6-06-19]详细披露如下:
2026年6月18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方时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号)主要内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02MA0JXRCR50):我局(所)于2025年2月20日至2026年5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燕广场3号楼十层)2018年3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账簿、凭证、发票等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2018年9月28日,你单位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年9月29日),你单位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75,692,800元,弥补当年亏损-5,197,847.08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70,494,952.92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
2018年至2020年你单位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累计签订13份借款协议;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766,572,800元,另有金额490,000元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金额累计为767,062,800元,未实际收取利息。补正期间你单位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13份借款协议的利率改为零利率。你单位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你单位2019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36,169,131.29元(含税),2020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28,358,537.3元(含税)。视同贷款服务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27元。2020年抵减留抵税额后无需补缴增值税。
2021年3月20日,你单位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DFSS-JZ2021002):合同价99,822,955.59元、安全文明措施费3,992,918.22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未申报印花税,少缴2021年3月的印花税31,144.80元。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19年增值税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27元的行为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
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
印花税: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
滞纳金: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号)主要内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02MA0JXRCR50)
经我局(所)于2025年02月27日至2026年06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燕广场3号楼十层)2018年03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账簿、凭证、发票等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2018年9月28日,你单位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由企业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年9月29日)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你单位未转应税收入,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75,692,800元,弥补当年亏损-5,197,847.08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70,494,952.92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
2021年3月20日,你单位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DFSS-JZ2021002):合同价99,822,955.59元、安全文明措施费3,992,918.22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未申报印花税,应补缴2021年3月印花税31,144.80元。
你单位财政奖补资金未转应税收入,造成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的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少缴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572.40元。你单位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572.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东方时尚本次补缴税款67,654,883.03元,罚款15,572.40元,合计金额为67,670,455.43元。滞纳金按照滞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加处罚款按照罚款逾期之日起,按日百分之三加收。
鉴于晋中东方时尚尚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具体滞纳金、加处罚款金额尚不确定,最终金额须依据实际缴纳的数额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晋中东方时尚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
晋中东方时尚目前尚未开展实质经营,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