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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家正在规范这类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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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享受重点人群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大力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脱贫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创业就业。在享受政策过程中,不少企业仍存在一些困惑:“年中才招用重点群体,应该怎样计算扣减金额?”“招用的员工类型众多,都可以享受政策吗?”“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能否追溯申请退税?”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段志伟进行了说明。

 

段志伟介绍,2023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发布公告,优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力度、延长政策有效期。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就有关执行问题发布公告,进一步细化政策执行口径与实操规范,让纳税人享受政策更便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并允许各省市上浮定额标准。目前,各省市均按最高标准上浮,其中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上浮至78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上浮至9000元。

相关公告对税费款扣减限额作了明确规定,企业需根据招用人员情况计算当期实际可扣减金额。政策中的定额标准是按年规定的,以招用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换句话说,就是招用的员工今年在本企业工作了几个月,就会有几个月的额度。”段志伟表示。

据了解,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例如,某企业招用的人员中,既有脱贫人口,也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有残疾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分别就招用这些人员适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很多企业前期招用了重点人群但是未及时享受政策,希望能补充享受。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同时明确,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设置离职不再追溯执行原则,是为了保障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权利,由正在就业的企业享受政策。这里也提醒企业注意及时申报,以免因滞后操作错失政策红利。”段志伟表示。

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模式,以简化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的便利度。段志伟提醒,企业要完善重点群体人员用工管理台账,常态化做好人员身份核验、岗位变动登记、合规申报自查等政策合规管理,确保政策红利规范享受、应享尽享。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董碧娟)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相关税收优惠热点问答

来源 : 上海税务微信

1.上海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有何税收优惠,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答: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沪财发〔2023〕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上海市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有何税收优惠?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3.军队转业干部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随军家属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5.企业符合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1.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退役士兵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退役士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每名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企业以前年度招用退役士兵,符合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但未享受,能否追溯享受并退税?

  答: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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