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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老板娘折价减持23亿背后:离岸信托的十亿级补税账单
发布时间:2026-09-16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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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老板娘折价减持23亿背后:离岸信托的十亿级补税账单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海底捞老板娘舒萍折价减持23亿,市场喊"意外"。但把视线从股市挪到税局,一切就说得通了。今年7月发布的21号公告,给离岸信托设了三道关口:装入即转让、存续即穿透、移民也没用。本文以海底捞为例,逐条分析这三道关口怎么把"移民+信托+BVI壳"的旧架构逐层覆盖,十亿级补税账单怎么算出来的。规则变了,原来完美的架构自然就不灵了

 

2026年9月8日,海底捞老板娘舒萍通过旗下BVI公司SP NP Ltd.,以每股10.62港元出售2.59亿股,套现约27.5亿港元,折合人民币23亿多。摩根士丹利直言令人意外——今年5月张勇刚以13.39港元/股增持1135万股,四个月后妻子就折价减持,确实反常。

 

但把视线从股市挪到税局,就不意外了。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以下简称"21号公告"),首次系统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公告给了90天补税窗口——从7月24日起算,不加滞纳金,截止日10月22日。舒萍这笔减持,大概率是在凑补税的钱。

补税账单有多大?按21号公告逐项推算,十亿级起步。

先看财产装入。2018年海底捞港股上市前,张勇和舒萍突击设立了两个离岸信托——Apple Trust和Rose Trust,均由UBS Trustees(BVI)担任受托人,通过BVI公司间接持有海底捞股权。当时这个"移民+信托"架构看着很完美:人入了新加坡籍,资产装进BVI信托,中间隔着受托人、隔着壳公司,税务机关想穿透都找不到抓手。

21号公告第一道关口——装入即转让就在这里。

第3条写得很清楚: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20%。你把股权装进信托的那一刻,税法视同你把股权"卖"给了信托,增值部分要交税。

但第17条给了一个过渡: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的,90天内补缴不加滞纳金。2018年装入的,不在追溯范围内——装入环节不用补税。但别急。第3条第二款说:缴税之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反过来理解,装入环节没缴税,财产原值就不能调增,后面所有收益的计算基数还是原始成本。这一条看似放过了装入环节,实则把后面的税基锁死在了低位。而且第17条还规定,2026年之前存续期间的收益,同样要在90天内补缴——2018年装的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一样要补。应缴未缴金额较大的,追缴年限还可能延长。

第二道关口更关键——存续即穿透。

很多人对离岸信托有个根深蒂固的认知:钱装进信托了,只要不分配到我手上,就不用交税。信托嘛,不就是"隔了一层"吗?21号公告第4条把这层窗户纸揭开了: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取得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必须明白,"信托没分配"不等于"没取得所得",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法穿透的是信托这层壳,不是看钱有没有到你账上,而是看信托层面有没有拿到收益。BVI壳公司拿了海底捞的分红、减持股权的收益,不管有没有往信托层分配,不管有没有最终分到张勇舒萍个人账户上,统统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缴20%。公告还明确,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费等费用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用管理费侵蚀税基"这条路也走不通了。这才是十亿级补税账单里最大的一块——分红。

这里要辨析一个容易搞混的概念:补税不是对"舒萍这次减持套了23亿"征税,而是对信托存续期间所有被穿透的所得征税。减持只是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真正要补的是第4条穿透下来的全部存续收益。

具体来看看账怎么算。海底捞2018年上市以来累计分红相当可观,张勇舒萍通过信托架构等间接持有海底捞大部分股权,这些分红被第4条穿透,视同两人已取得,适用20%——光是分红这一块,补税就在十亿量级。2020年SP NP曾出售2350万股套现约7.8亿港元,收益留在壳公司层面没"分配"到个人,照样要补20%。本次舒萍减持23亿多,减去原始成本后的增值部分,同样适用。三块加在一起,补税账单的量级就清楚了。

判断离岸信托要不要补税,只看一件事:信托层面有没有拿到收益——不管这笔收益有没有分到个人手上。

第三道关口——移民也没用。

张勇舒萍2018年入籍新加坡,这是公开信息。很多人觉得,拿了外国护照,就不是中国税收居民了,离岸信托的收益自然不归中国税局管。

必须把一对概念掰开:"国籍"与"税收居民"。

21号公告第11条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注意,判定标准是"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不是"国籍"。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为居民个人。"有住所"不是看有没有房子,是看"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不在境内。张勇舒萍虽然入了新加坡籍,但海底捞的核心经营资产、主要经济利益关系都在境内,仍然是中国税收居民。国籍换了,税收居民身份没换掉。

第13条还明确了范围:离岸信托的"境外实体"定义,把BVI壳公司这类无实质经营的空壳直接纳入——被动收入占比50%以上、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的组织,统统算"境外实体"。第14条进一步明确了控制境外实体的认定标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25%以上股权等权益,或在资金、经营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中间隔几层壳公司,税法照样能穿透到实际控制人。

三道关口串起来看:装入即转让,锁死税基;存续即穿透,年年征税;移民也没用,税收居民身份不会因为换护照而改变。2018年那个"移民+信托+BVI壳"三层架构,每一层都被对应条款覆盖了。不是架构设计有问题,是21号公告之前,税法没有对应的穿透规则——规则变了,原来的架构自然就不灵了。

90天补税窗口10月22日到期。不少设了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群,正在跟税务局逐项"对账"。早补不加滞纳金,过了窗口再加收,年化18.25%,那可真是在帮国家理财了。

所以舒萍那笔折价减持,意外吗?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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