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金龙鱼4.72亿元税务争议案终审判决了
发布时间:2026-09-16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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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粮油巨头金龙鱼在半年报中披露了补税事件的最新结果。

2026年7月,随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槌的敲响,备受市场关注的金龙鱼旗下子公司税务行政诉讼案终审结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标志着这场历时近三年的税务争议尘埃落定。

这起案件不仅让金龙鱼2025年净利润缩水约4.72亿元,更在财税界引发了一场关于“行业惯例与法定口径”的深度探讨。

 

一个公式引发的“蝴蝶效应”

涉事主体为金龙鱼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菜籽压榨,同时生产应税产品(菜籽油,适用9%增值税率)和免税产品(菜粕,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基本原则,免税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双方对公式中“免税项目销售额”是否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产生了根本分歧。

金龙鱼认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免税销售额应按不含税金额参与分摊计算;而税务机关则依据《国税函〔1997〕529号》批复,认定免税项目销售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换算,必须按含税全额计算。

正是这一微小的计算口径差异,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跨度与庞大的业务基数下,产生了巨大的复利效应,最终演变成巨额补税账单。

 

2025年净利润减少约4.72亿元

这场税务拉锯战经历了行政复议、一审诉讼、二审终审等多个关键节点。

2023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洪梅税务分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东莞富之源在2012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计算不准确,要求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93亿元,追缴税费及滞纳金合计1.21亿元。

2023年11月23日:为满足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东莞富之源先行缴纳1.21亿元税款及滞纳金。

2024年1月15日:东莞富之源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理决定。

2024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2024年4月28日:东莞富之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东莞富之源的诉讼请求。

2025年7月8日:东莞富之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7月31日:东莞富之源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税费及滞纳金0.86亿元。

2026年2月26日:金龙鱼发布2025年度业绩快报,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4.72亿元,导致当期净利润减少约4.7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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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龙鱼2025年年报

2026年7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终审败诉,十年累计补税金额达2.0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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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龙鱼2026年半年报

 

核心争议点:为何能追溯十年?

除了计算口径的分歧,本案另一大焦点在于税务追征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因计算失误导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一般为3年,最长5年。金龙鱼案为何能追溯长达十余年?

税务机关的逻辑链条在于:东莞富之源因进项核算口径错误,导致长期处于“留抵税额”状态并据此申请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税务机关认定,这构成了“多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属于以欺骗手段骗取退税的行为,因此不受常规追征期的限制。

而金龙鱼方面则主张,公司长期沿用行业惯例且未被纠正,不存在主观恶意隐瞒收入或虚开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突破常规追征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尽管企业结合外部专家意见认为极可能胜诉,但一审与二审的接连败诉,最终让这场“口径之争”以企业承担巨额损失告终。

 

案件启示:合规重于“惯例”

金龙鱼补税案并非孤例,而是留抵退税政策全面落地后,税企征管争议高频爆发的缩影。过去被“默许”的历史核算惯性,在税务系统穿透式风控核查的“放大镜”下无所遁形。

该案为所有兼营免税业务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在精细化监管时代,行业惯例不能替代法定口径,唯有将税务合规嵌入企业日常经营与年度战略,才能在复杂多变的政策环境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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