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
税费专题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地方评协专家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湖北财税法规
1500vfhr7kqnp
全文有效
2026-09-14
2026-09-1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系列措施的通知
武政规〔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9-06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工作部署,加快建设武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汉市加强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汉市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的若干措施》《武汉市支持智能体和智能终端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汉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汉市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聚焦重点,狠抓任务落实。要坚持小切口突破、精准化施策,从制约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关键环节入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创新发展、加强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支持智能体和智能终端发展、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等6个重点方面,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实行清单化推进,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一公里”。
  二、创新机制,优化政策供给。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和企业创新需求,加强政策解读和工作指导,及时梳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动态调整优化,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三、强化评估,确保取得实效。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对成效突出的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形成可复制经验;对推进滞后、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事项,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6日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
  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中试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撑武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中试平台服务产业发展。聚焦“965”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在重点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科学布局中试平台,打造产业中试平台体系。组建产业领域中试联合体,推动中试平台集群化发展。(责任单位: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加强中试平台培育开放。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在综合仪器设备投入和中试平台对外开放频次、服务质量、产出成效、管理创新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奖补。定期发布中试平台服务目录,建立武汉都市圈和长江中游城市群中试平台共享清单,推动中试产线、检测设备与专业技术服务跨区域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中试平台法人化专业化运营。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内设中试平台进行实体化市场化运营,支持中试服务纳入省科技创新券补贴范围。将中试平台市场化运营、研发和科技推广服务等情况作为绩效评价重要指标。引导法人平台探索市场化多元营收模式,提升中试平台专业化运营能级。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组建专职队伍,通过业务代理、运营委托等方式打造专业中试平台。鼓励暂不具备独立法人条件或者运营能力不足的中试平台委托专业机构统筹管理运营。(责任单位:市科创局、武汉投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中试成果产业化应用。支持中试熟化成果开展示范应用,对首台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等“四首”产品市场首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聚焦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工艺验证和产业化落地,将中试成果产业化情况,纳入园区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数智技术赋能中试服务。全面提升中试智能化水平,开展试验设备和流程的数字化改造,推广数字技术在试验场景的解决方案,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工业互联网等在中试的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技改范围予以支持。分领域探索人工智能(AI)重塑中试范式,重点在生物医药领域建设AI驱动的药物中试平台、在半导体领域建设半导体材料与器件AI中试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数据局)
  六、强化中试科技金融支撑。首年安排2000万元“拨改投”资金,引导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市级中试基金,以直投方式对中试验证项目予以支持,后续可根据基金投资绩效持续开展注资。支持保险机构推出中试领域的场景化创新保险产品,对企业购买中试险实际支出的保费按比例给予一定上限的补助。探索建立银保协同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以有效中试保险保单作为增信手段,联动落实“见保即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创局,武汉投控集团)
  七、加强中试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校、中试平台、企业联合建设中试实训基地,开展中试服务培训,培养中试专业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服务人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为入选人才提供资金资助、项目扶持及生活服务等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人才工作局)
  八、深化中试平台载体保障。支持中试项目产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弹性年期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中试平台可享受5年期限的过渡期支持政策,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鼓励各区盘活利用闲置工业厂房、闲置商业楼宇等存量资源,改造建设中试载体。聚焦“965”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细分领域,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参股相关中试平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市政府国资委)
  九、优化中试建设项目审批政策。探索制定中试领域产业分类细则和环境评价管理目录,开通一站式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同一产业园区多家中试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未明确要求的中试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对取得环评手续后满足相关条件的中试项目无需重新办理。实行中试项目环评容缺受理,开展中试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试点。允许中试平台定向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的产品。探索实施中试服务项目事项“承诺+备案”制等新型安评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规范中试验证市场服务。探索“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模式,对中试项目的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开展中试试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备案,指导中试平台企业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产出成果确权登记,建立中试领域知识产权快速联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范中试服务收费明码标价,防止恶意定价、恶性竞争。(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武汉仲裁委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执法单位)
  本文件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文件多项支持措施或者本市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武汉市加强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精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技术经理人培育力度。完善“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技术经理人分级培育模式,常态化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支持高校组建技术经理人学院,设立技术转移微专业,按规定申报技术转移硕士点,系统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复合型人才。(责任单位:市科创局、市教育局)
  二、加强高水平技术经理人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纳入武汉英才计划,在薪酬待遇、住房保障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科创局)
  三、建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引导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对标科技服务业行业标准提质增效。组建国有技术经理人专业化公司,探索设立合伙制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责任单位:市科创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武汉投控集团、武汉金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四、引导设立技术经理人专职岗位。引导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及孵化器等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技术经理人专职岗位,将技术经理人岗位设置、薪酬奖励、服务业绩等情况纳入各类平台绩效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科创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五、支持技术经理人陪跑成果转化项目。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配备专业技术经理人或者团队,全程跟进项目申报、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项目实施单位可结合技术经理人项目全周期服务实际贡献,按规定给予专项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创局)
  六、畅通事业单位技术经理人晋升通道。支持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将技术经理人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及评优表彰的重要考量依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科创局)
  七、健全国有企业技术经理人激励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探索项目跟投、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允许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技术经理人。(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拓宽市场化技术经理人收益分配模式。引导技术经理人通过股权激励、项目收益分成、服务佣金提取等多种方式参与收益分配,探索“基本工资+绩效提成+项目跟投”的复合薪酬模式。(责任单位:市科创局)
  九、实施技术经理人专项奖励。支持技术经理人面向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创主体提供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定期对技术经理人所在机构服务业绩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技术经理人所在机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用于技术经理人个人奖励的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科创局)
  十、构建技术经理人协同发展生态。组建武汉技术经理人协会,支持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持续举办武汉技术经理人大赛,常态化开展“武创荟”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鼓励武汉基金、江城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探索技术经理人项目推荐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创局、市财政局,武汉投控集团、武汉金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本文件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文件多项支持措施或者本市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武汉市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的若干措施
  为夯实高质量数据集供给底座,服务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规模化应用,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全国数智经济一线城市建设,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高质量数据集专项建设。每年支持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项目。对数据质量较高,可支撑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垂类应用或者智能体研发的数据集项目,按照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打造“人工智能+数据”生态体系,培育发展数智经济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建设国家级、省级数据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省级奖励标准给予市级配套支持,已享受市级其他资金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培育引进技术型和服务型数商,开展数据采集、清洗、标注、测试等业务,对在技术创新、服务质量、产业带动等方面通过综合评定的数据标注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打造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典型场景。建立高质量数据集典型案例培育与场景开放联动机制。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争创国家级、省级高质量数据集相关典型案例和先行先试,积极开展市级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典型案例评选,鼓励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相关单位开放场景资源。定期组织典型案例建设单位开展经验分享和技术交流,促进高质量数据集规模化供给和应用。(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建立公共数据归集治理成效评价机制,每年对各区各部门归集、供给的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相结合。发挥各单位“首席数据官”作用,推动公共数据全量编目、高效治理,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提供充足的公共数据供给。(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财政局)
  五、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反哺机制。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公共数据治理和加工,推进行业高质量公共数据集建设,通过授权运营等方式探索公共数据价值化、市场化转化路径。市财政局结合各单位公共数据资产有偿使用入库收入规模,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反向支撑单位数据资源治理、数据资产管理与信息化系统迭代升级,形成“数据供给—授权运营—收入分配—资金反哺系统建设”的正向循环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高质量数据集。鼓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依托国家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开展流通利用。对在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人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高质量数据集测评认证。鼓励企业参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专业机构开展的高质量数据集质量测评。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构建测评体系,培育本地数据测评服务生态。(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经信局)
  八、强化科技金融赋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围绕数据资源确权、数据资产入表、高质量数据集培育、数据产品开发流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对完成数据资产登记入表、建成标准化行业数据集的企业,推广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数据资产质押贷、数易贷、算力贷等特色金融产品;用好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研发贷款,支持企业开展数据合规治理、数据集持续迭代、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依托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探索开发数据安全保险、数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等创新险种,为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支持基金和投资平台参与高质量数据集项目建设,鼓励武汉金控、湖北科投等国资投资平台联合社会资本设立面向数据产业的相关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九、鼓励引育数据领域“高精尖缺”人才。聚焦数智企业引才需求,组织企业参加我市各类引才活动,为企业大力引进数智领域人才提供对接平台。支持数智经济企业推荐优秀人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为入选人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培养兼具专业能力和数智素养的复合型人才。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定期组织开展首席数据官研修班等活动。(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教育局、市数据局)
  十、促进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使用。依托国家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平台提供数据集登记、供需匹配、交易撮合等服务。鼓励高质量数据集上架平台,探索发放算力券降低企业治数用数成本。分区域、分领域常态化举办高质量数据集供需对接活动,推动数据集与人工智能模型需求精准匹配。(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举办高质量数据集创新赛事。举办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相关赛事,鼓励参赛主体面向真实业务问题开展数据集建设、数据开发与应用验证,推动优秀成果转化应用,以赛促建、赛马选优。对赛事获奖单位给予数据资源登记、数据产品上架服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字中国创新大赛”“数据要素×”大赛等数智领域赛事和国家级、省级各类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文件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文件多项支持措施或者本市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武汉市支持智能体和智能终端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湖北省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抢抓智能体与智能终端发展战略机遇,加快培育智能原生企业,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算力要素保障。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智能体和智能终端研发及应用,对开展上述研发应用且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数据局)
  二、推动智能终端创新。鼓励智能体研发主体与终端制造企业开展深度适配,引导企业研发生产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穿戴、智能家居、轮式与多足机器人、智能运载装备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产品。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深化场景示范应用。推动智能体和智能终端在科学技术、产业发展、消费提质、民生福祉、治理能力、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赋能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围绕智能体和智能终端应用,开放一批应用场景。通过综合评审的方式每年遴选一批智能体与智能终端示范应用场景,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
  四、推进“模数共振”行动。支持算力企业、模型企业、数据企业和应用开发企业组建“模数共振”创新联合体,重点聚焦智能体与智能终端应用开展联合攻关,通过综合评审的方式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完善供需对接服务。支持建设运营智能体供需对接平台,完善需求发布、供需精准匹配、项目跟踪等全流程服务功能,根据服务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优化终端消费扶持。支持将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平板、智能穿戴、智能家居等符合条件的智能终端产品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范围,持续推动智能终端市场化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支持企业实施人工智能+技改。发布产线、车间、工厂、产业链等梯级智能化改造指南,引导企业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体和智能终端,加快设备、产线、工艺等方面对标改造升级,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八、孵化优质创业项目。聚焦智能体与智能终端领域,孵化培育创业团队项目,通过“路演直通车”等方式遴选一批创业团队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武汉投控集团、武汉金控集团)
  九、健全技术要素体系。支持智能体与智能终端领域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培育和专利布局,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鼓励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制修订,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协同赋能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本文件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文件多项支持措施或者本市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武汉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入实施“科技金融+”行动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市场化机构在汉发展。市区政府和国企新设市场化基金原则上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管理人,支持市场化管理机构参与遴选。允许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回购政府出资份额,或者就政府出资所获超额收益对子基金管理人、社会资本进行分档让利。到2028年,力争全市注册基金数量达到1500支以上,基金管理规模每年增长20%以上,总规模达到3000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功能。市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预算资金注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与市场化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的出资应当不少于当年政府总出资额的50%。鼓励各产业部门将专项资金通过“拨改投”方式注入国企开展基金投资。在创投类基金中的政府出资比例可提高至50%以上,存续期可延长至15—20年,主动管理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给予80%、60%容亏率,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直投项目允许100%亏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壮大国企投资基金矩阵。设立战略产业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三大母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形成3000亿元母子基金规模。建立市区联动机制,对各区发起设立的基金,市级国企投资基金给予最高1∶1出资支持。完善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国企建立符合股权投资行业特点的薪酬分配、考核评价、选人用人制度,鼓励国企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员工持股、超额收益分享等方式开展股权激励、项目跟投试点。(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建强基金管理人队伍。鼓励政府和国企投资基金参与市场化基金续投、扩募,通过设定差异化出资比例、门槛收益率等条件支持投资机构发展壮大。支持用人主体培养引进私募股权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将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按政策提供优诊优疗、交通出行等服务保障。建立国企投资基金与市场化基金人员互派挂职、跟岗、培训等联合培养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人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拓宽资金募集渠道。积极争取扩大创投基金专项债发行额度。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者取消返投比例。推动企业设立CVC基金(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 Fund,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将CVC基金所属企业与经营企业的供应链协同、技术和研发合作等纳入返投认定。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或者国企投资基金与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合作,可按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出资额1∶1出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投资联动机制。市区政府投资基金持续推行路演投决一体化工作机制,鼓励各地投资机构推送项目,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首轮投资力度,提升领投定价能力,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积极向市场化机构开放储备项目,每季度组织项目“开放日”,向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集中推介,鼓励进行接续投资。推动省市区投资项目尽调互认,对市场化机构拟投资、符合“965”现代产业体系方向的项目,鼓励国企投资基金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行分级分档跟投,最高跟投比例不超过市场化投资额的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投后管理赋能。各区动态跟踪投后企业发展,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服务。支持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创新“投、贷、债、保、担”联动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开发“见投即贷”产品,设立“见投即贷”产品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设立市级国资并购母基金,鼓励符合我市优势产业方向的企业设立市场化并购基金,国企投资基金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并购基金给予出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依托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完善转让基金份额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国企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进场交易,提升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价格发现、合规保障、交易撮合与生态共建等功能。支持市场主体参与S基金(Secondary Fund,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设立,推动银行理财、保险、信托、国企投资基金等加大S基金投资布局,设立10亿元以上规模的S基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
  九、打造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鼓励条件成熟的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市级层面从政策导向、资源调配、资金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集聚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完善集聚区配套功能与产业生态,集聚区所在区应当明确“一站式”服务部门,建立私募股权投资服务窗口,实现公共服务事项“一窗办理”。(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格落实新设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防止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以私募基金名义开展募资投资活动,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各区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推动同类低效基金整合,加强穿透管理,规范基金投向,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退出管理等。(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本文件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文件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文件多项支持措施或者本市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武汉市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及省、市相关部署,以场景系统性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业化应用及配套设施、商业模式、制度政策,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场景工作机制。坚持“管行业就要管场景、管区域就要管场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调度机制,协力推动场景资源开放、供需精准对接及落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等相关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场景图谱》,明确推动场景培育开放的重点细分领域、责任单位。建立“场景机会、场景能力、标志性应用场景”三张清单征集发布机制。每年度评选标杆场景案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开放场景需求机会。推动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深入挖掘、系统梳理场景资源,分批次推出《场景机会清单》,全市每年合计开放不少于500个场景机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国有企业聚焦主业开放场景机会、推动场景落地并纳入市级及以上《标志性应用场景清单》的,其当年场景相关实际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部分,视同利润调增的比例提高至150%。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场景供给能力。面向多元主体征集场景能力,分批次推出《场景能力清单》,全市每年合计发布不少于500个场景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建设量子科技、智能机器人、脑机接口、合成生物、核聚变能等未来产业技术创新场景实验室。(责任单位:市科创局)对战略意义重大、时限紧迫、技术路线尚在探索的标志性重大应用场景,可采取“揭榜挂帅”方式进行攻关。(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畅通场景对接渠道。建设场景创新服务平台,集成场景机会收集、场景能力预评估、场景清单发布、供需智能匹配等功能(责任单位: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引入数智化专业运营力量,建设市应用场景创新促进中心,开展“全领域、全市域、全流程”专业化、数智化场景运营服务,完善线上场景信息发布与线下场景挖掘、撮合、打磨、投资有机融合的专业化服务模式,常态化举办“武汉场景创新大赛”“场景对接会”“场景沙龙”“场景招商”等活动。(责任单位:武汉投控集团)各区、各部门结合场景培育开放需求,开展特色化、精准化场景供需对接活动。全市每年举办各类场景对接活动不少于100场。(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打造标杆示范应用场景。支持建设一批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充分发挥场景在各类改革试点中验证制度政策、管理规则、监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分批次组织发布《标志性应用场景清单》。推进标志性应用场景培育,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标志性重大应用场景,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申报辅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纳入国家、省级标志性重大应用场景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1∶1予以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场景服务能力。统筹数智科技服务资源,发挥武汉颠覆性技术创新中心作用,对颠覆性技术大赛胜出主体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场景谋划对接服务。(责任单位:武汉投控集团、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鼓励各区依托咨询服务机构、园区运营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培育具有场景服务能力的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支持组建场景创新促进分中心或者场景公司,探索“技术研发+场景验证+资本赋能”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支持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场景服务。对全程跟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推动成果实现场景落地的,纳入技术经理人陪跑奖励范畴,并计入其所在机构的服务业绩绩效考核。将场景服务纳入技术经理人培训内容,培育更多场景服务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科创局)
  七、强化数据场景互动。依托武汉算力公共服务平台,为场景创新主体提供普惠算力服务。推进场景所需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依托“汉数通”平台,完善公共数据与行业数据共享流通规则,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相关单位围绕场景开展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和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责任单位:市数据局、武汉投控集团)引导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开放高质量数据集相关场景资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拓宽资金支持渠道。首台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的首次应用场景按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已部署场景工作任务的领域,市、区相关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项目或者专项资金预算中预留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开展场景相关工作,或者以“拨改投”“先拨后投”“场景贷贴息”“场景保费补贴”“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场景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引导政府基金和国有投资平台投入场景开发建设,鼓励国资投资平台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场景创新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鼓励银行机构创设场景贷、研发贷、中试贷、算力贷等专属信贷产品,优化“见投即贷”“见保即贷”运行机制,适度放宽抵质押要求。支持保险机构依托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推出针对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创新保险产品,深化银保联动、保投衔接、投保贷一体化服务机制,对购买企业给予最高80%保费补贴,单家企业补贴上限4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九、充实场景服务人才队伍。引导国有企业、市“965”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选派高管、技术专家担任场景导师,定点服务科创园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创新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场景对接和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各产业链牵头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场景服务人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支持各区针对标志性重大应用场景建设需求,以政府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全国招募“产业型、技术型、投资型、服务型”四位一体的专业化场景运营服务团队。(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营造勇于场景创新的环境。对系统性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业化应用的标志性重大应用场景给予1年“观察期”,健全安全防控、风险预警措施,实施“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需要国家、省授权的,经评估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上争取赋权。对于实行“观察期”和“沙盒监管”的应用场景,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商共同确定测试范围、期限、准入条件、风险等级、监测措施以及暂停退出的具体规则。在合规履职前提下,标志性重大应用场景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带来的试错风险、短期亏损不予追责。若创新领域已有国家、省级专门规定,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政府国资委、市有关执法单位)
  本文件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文件多项支持措施或者本市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