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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拼多多商家售酒3.4亿全部零申报,被罚688万,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下线上收入再无隐匿空间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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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最近,老戴注意到一则重磅税务稽查案例,在电商圈和税务圈都炸开了锅。2026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2026年9号),公告对象是汉寿森亩商贸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酒类专营店,2025年7月至12月短短半年时间,累计取得销售收入3.435亿元,但企业全程进行纳税零申报,一分钱税都没交。最终被定性为偷税,少缴税款合计688.78万元,被处以1倍罚款688.78万元,补税加罚款合计超过1377万元。

老戴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第一反应是:这个案子太典型了。它不是孤例,而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施行后,电商行业涉税监管新常态的一个缩影。今天老戴就跟各位税友掰开揉碎了聊一聊,这个案子到底传递了什么信号。

一、案件核心事实

咱们先梳理一下这个案子的核心事实:

2025年7月至12月,汉寿森亩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酒类专营店,累计取得经营收入34354.2万元(约3.435亿元)。但该企业在此期间进行纳税零申报,未依法申报缴纳任何税款。

经税务稽查查明,该企业少缴税款情况如下:少缴增值税340.14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5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40.14万元,合计少缴税款688.78万元。

税务机关调取了拼多多合作协议、平台服务费、补贴明细、货款提现凭证、物流单据,同时核查了企业对公账户以及企业负责人私人银行卡提现流水,完整锁定了全部交易证据链。在稽查过程中,该企业还存在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最终,税务机关拟按少缴税款1倍标准处以罚款688.78万元,补税加罚款合计超过1377万元,还将产生相应滞纳金。

二、偷税的法律定性依据

我们先看看偷税的法律定义。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偷税的核心特征是“不列、少列收入”或“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本案中,汉寿森亩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取得3.435亿元收入,却进行零申报,完全符合“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两个特征,定性偷税没有任何争议。

三、1倍罚款的裁量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偷税的罚款幅度是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本案为什么是1倍?

这里就涉及《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了。这份裁量基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其中关于偷税的处罚分档如下:

较轻情形: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部分第16项

而不配合税务检查,则属于较重违法情形,处罚档次直接上浮,起步就是1倍。本案中,汉寿森亩公司在稽查过程中“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直接触发了较重档次,因此税务机关按1倍罚款处理,这已经是较重档次中的最低线了。如果情节再严重一些,比如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罚款倍数还会往5倍的方向走。

我们拿数字说话:假设一家企业少缴税款100万元且被定性为偷税,如果配合检查,按50%处罚就是50万元罚款;但如果不配合检查,起步就是1倍即100万元,最高可达500万元。配合与不配合之间,罚款差距可能达到10倍。这就是裁量基准的威力。

另外,如果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作出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偷税的,其偷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则会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平台涉税信息报送:线上收入为什么藏不住了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点,不是罚款金额,而是税务机关是怎么发现3.435亿收入的。

根据公开报道,税务部门调取了拼多多合作协议、平台服务费、补贴明细、货款提现凭证、物流单据,同时核查企业对公账户以及企业负责人私人银行卡提现流水。这条完整的证据链是怎么形成的?关键就落在了2025年6月20日施行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上。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自2025年6月20日起,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拼多多、淘宝、京东、抖音等)必须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这意味着,你在平台上卖了多少钱,平台每个季度都会报给税务局。税务局手里有平台数据,你报给税务局的销售额一旦和平台报送的数据对不上,系统自动预警。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说白了,无论线上线下,取得经营收入就必须如实申报纳税。以前部分电商经营者心存侥幸,觉得线上订单不开发票,税务机关就掌握不了真实营收,这种想法在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落地之后,已经彻底行不通了。

五、老戴观点

老戴个人认为,这个案子给所有电商经营者敲了一记响钟。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落地后,“以数治税”已经从概念变成现实。平台每季度报送收入数据,银行流水全程留痕,金税系统交叉比对,三者叠加之下,线上收入已经没有任何隐匿空间。

与其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不如老老实实做好合规:该申报的申报,该开票的开票,该建账的建账。合规的成本永远低于违法的代价。

六、老戴的题外话

可能有税友会说,为啥补税的数额那么低的,34354.2万元的隐瞒收入,最终补税数额,增值税340.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0万元,企业所得税340.14万元,这个数字怎么算出来的?

其实,这还是因为检查的税款所属期间是2026年1月1日前,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法实施以后,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日期,是在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月,但是,在2026年1月1日前的应税交易,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日期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企业,虽然半年34354.2万元的应税收入,早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了,但其2026年1月1日前的应税交易,由于当时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还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减按1%征收率。

所以,应纳增值税=34354.2÷(1+1%)×1%=340.14万元。

而企业所得税,应该是适用了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计算,因为即使企业没能拿到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可否认,企业销售货物,肯定会有相应的成本发生的嘛。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看,应该是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适用25%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34354.2÷(1+1%)×4%×25%=340.14万元。

如果这个事项是发生在2026年1月1日及以后的,那么增值税的应纳税款就不止这个数了。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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