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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理解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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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理解与执行

李健强

【内容提要】《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配套文件,对于方便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源泉控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境内、单位、应税交易、发票开具、违法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可供有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增值税 代扣代缴

目录

一、 境内单位2

二、境内自然人5

三、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6

四、享受优惠政策15

五、发票开具16

六、对扣缴义务人的违法处理17

七、对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特殊处理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以公告2026年第28号发布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全文2900多字,核心精神与主要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七类服务):仅适用于自然人提供的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文化、教育这七类服务。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不适用此代扣代缴办法。

2.扣缴义务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境内单位(作为购买方)。

3.计税方法与起征点:按销售额×征收率(3%,优惠期减按1%)计算。单次(日)销售额达到1000元起征点时才需代扣。

4.附加税费与申报:代扣增值税时需同时扣缴附加税费;扣缴义务人需在次月15日内申报。

5.发票与过渡期:已扣缴税款的,自然人开票时无需重复缴税。2026年1月-10月为过渡期,由自然人自行申报。

6.平台例外: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由平台另行处理。

下面是笔者对《办法》若干要点的理解与执行建议:

 

 

  1. 境内单位

“境内单位”是指:单位的住所在境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谓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借用条例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标准扩展

备注

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实行多证合一;律师事务所未实行多证合一

行政机关

9100,指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

9210 国家权力机构

922 国家行政机构(含综合/对外/公共安全/社会/经济事务管理及行政监督检查等)

923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29 其他国家机构(含消防管理机构)

9310(人民政协)和9320(民主党派)。

 951 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

 

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已实行“多证合一”改革。

其他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54 宗教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宫观寺院)

96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活动。

97 国际组织:代码9700,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

外国驻华新闻机构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

未实行“多证合一”改革。

说明:

1.“三证合一”(2015年起):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并为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证合一”(2016年10月1日起):在“三证”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已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改革后,不再需要分别办理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个证件。现在统一由民政部门核发一张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该改革自2016年起在全国陆续推行。自2018年6月30日起,旧版证书已停止使用。

3.上表中凡是注明未实行“多证合一”改革的,税务机关需要与发证机关【例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发证机关是公安部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的发证、备案部门是外交(事)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才能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五条 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的规定,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应与外事部门联系,堵塞征管漏洞。

 

二、境内自然人

《办法》所称的自然人是指发生应税交易时,该自然人在中国境内,不论国籍如何——中国公民或者外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同时默认自然人提供服务的消费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征税项目

具体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研发服务

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软件服务

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3.设计服务

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4.咨询服务

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5.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6.文化服务

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五、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7.教育服务

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按规定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四、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由上表可以看出,并非单位接受自然人提供的所有应税交易,都实行源泉扣缴增值税,只有符合上表列举内容的,才需要源泉扣缴增值税;自然人发生上表范围以外的应税交易——销售货物、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以及生产生活服务中的租赁、加工修理修配,均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范围。下列“生产生活服务”中的明细项目,也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范围:

项目

具体范围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

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

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网络运营服务,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管理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等。

3.文化创意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

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

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全部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范围,具体内容略。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全部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范围,具体内容略。

6.鉴证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

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

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7.广播影视服务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全部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范围,具体内容略。

9.文化体育服务

 

(2)体育服务

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10.教育医疗服务

 

(2)医疗服务

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11.旅游娱乐服务

 

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全部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范围,具体内容略。

12.餐饮住宿服务。

 

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全部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范围,具体内容略。

13.居民日常服务。

 

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育养,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全部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范围、

境内单位向境内自然人支付以上价款,无需扣缴增值税,而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申请代开发票。随着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税务监管水平的提升,笔者建议代扣代缴的范围逐步扩大。

 

 

四、享受优惠政策

《办法》“第二条 ……

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1.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主要分为法定免税项目和起征点优惠两大类。

1.法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下由自然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3)农业相关服务:如农业机耕、病虫害防治等。

(4)法律援助补贴:按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2.起征点优惠(2026-2027年)

即便服务不在上述法定免税清单内,只要销售额未达起征点也免征:

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以下。

按期纳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

小结:自然人提供上述法定服务可直接免税;提供其他服务,只要收入未达起征点(如每次低于1000元)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五、发票开具

“第五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在本办法出台前,不少人预测,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同时,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反向开具发票。但是,出台后真相大白,不支持反向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有3种选择:

  1. 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2. 在自然人不方便马上取得发票又火急火燎要求立即收取劳务费的情况下(例如流动演出、授课等情形),扣缴义务人可以扣下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仅支付税后劳务费,然后凭自然人留下的身份证、合同等资料代为申请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予支持;
  3. 自然人未提供发票又不急于取得收入的,可由自然人回到住所或者临时居住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将发票及完税凭证发给支付单位后,扣缴义务人凭以扣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劳务费,无需代扣增值税。(《办法》第三条“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六、对扣缴义务人的违法处理

1.违反《办法》“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办法》“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1)应扣未扣税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理。

(2)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3)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七、对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特殊处理

《办法》明确:“第十四条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 主要精神:

1.适用条件

身份要求: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收入来源:自该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

授权同意:企业需取得自然人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2.税收优惠政策

由平台代办申报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超过免税标准:适用3%征收率减按1% 计算缴纳。

3.代办申报流程

平台需在次月15日内填报申报表并缴纳税费。

单一平台:由该平台统一代办申报并缴纳税费。

多个平台:若合计收入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推送信息,各平台需分别代办申报并缴纳税费。

  1. 符合条件可免予开具发票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注意事项

收入超限:连续12个月从平台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平台应引导自然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之后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信息知情权:平台需如实向自然人提供代办申报、已缴税费等信息。

代办与代扣代缴的区别:由平台按规定代办申报的,不适用《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延伸探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与《办法》相比,有何不同?

回答:主要有两点不同。

(1)2025年第16号公告涵盖的应税交易与《办法》“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不一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四、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什么?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这一内容与《办法》对照,2025年第16号公告的适用范围明显广于《办法》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例如,医疗、配送、家政、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等,就不属于《办法》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

  1. (2)强制力度不一样。《办法》是代扣代缴,没有商量的余地;而2025年第16号公告,企业需取得自然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代办税务事宜。在2025年第16号公告的条件下,如果企业未取得自然人的书面同意代办税务事宜的情况下仍然与其长期合作,会有什么风险?

涉嫌为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提供方便,税务机关可能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本)》“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因此,对于拒绝由平台企业代办税务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当劝其从善或者敬而远之。

追问:企业如果未取得自然人的书面同意代办税务事宜,又需要支付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价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回答:仍应按照《办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办法》“第十四条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换言之,不符合该规定的,仍应适用《办法》,逃税无处可逃。

作者所在单位:广州市税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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