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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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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经履行且发生应税交易,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购买方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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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合同已经履行且发生应税交易,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购买方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解析:可以抵扣。
购买方收到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行为,这笔违约金本身不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票;但这不影响律师费服务的进项抵扣。
为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呢?小编观点如下,仅供参考: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核心判定标准,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必须转出:
①属于增值税法 3-5 条(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以外的经营活动,并且取得相关经济利益;
②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法定非应税情形(工资薪金、行政收费及政府基金、征收征用补偿、存款利息收入)。
购买方取得的这笔违约金,是损失补偿,非主动的经营获利,不属于经营活动。不同时满足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两个条件,因此,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以上是小编个人分析,如有不同的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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