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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9月3日发布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老戴之前和大家聊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里自然人代扣代缴的原则性规定,但当时配套细则还没出来,怎么扣、扣多少、什么时候报都是空白。现在细则落地了,七大服务范围、计税公式、起征点怎么判断、申报期限、附加税费、开票衔接全都明确了。今天老戴就带大家把这份《办法》的实操要点捋一捋。
一、扣什么:七大服务范围
我们先看看源头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实施条例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时,就把扣缴义务安在了付钱的境内单位头上。但“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具体指哪些、怎么扣,条例说等配套办法。现在,28号公告第一条把这个范围划清楚了:
第一条 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印发)
也就是说,代扣代缴锁定在七类服务:①研发服务;②软件服务;③设计服务;④咨询服务;⑤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⑥文化服务;⑦教育服务。
说白了,这七类服务自然人提供得最普遍,以前靠自然人自己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税,实务中大量的人根本不去,税款流失比较严重。现在把扣缴义务直接安在付钱的单位头上,从源头管住。而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以及这七类以外的服务,不在代扣范围内,仍由自然人按原路径处理:要么代开发票时缴税,要么按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
二、怎么扣:计税公式与征收率
第二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印发)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公式很简单。那么“规定征收率”是多少呢?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而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目前还有一项优惠政策要叠加考虑: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老戴个人认为,2026年和2027年企业代扣自然人这七类服务的增值税,按1%征收率计算比较妥当,与现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衔接一致。当然,优惠到期后征收率会恢复到3%,大家要随时关注政策时效。
三、起征点:1000元这条线怎么划
是不是只要企业付钱给自然人,就一定要代扣增值税?并不是。关键看当次(日)销售额有没有达到起征点。
第三条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印发)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老戴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第三条里的一个关键词——“单一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确定是否需要代扣增值税时,是按自然人与同一个单位之间的当次(日)交易来判断的,不跨单位合并计算。因为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是不知道与之发生交易的自然人是否有与其他单位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更不可能知道该自然人是否有其他应税收入,所以确定是否代扣增值税时,就不可能跨单位合并计算。
例如,张三是一名自由设计师(自然人),2026年11月5日为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收取服务费800元;同一天,张三又为B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收取服务费600元。A公司、B公司各自的当次(日)销售额都没到1000元,都不需要代扣增值税——不能把800元和600元加起来算1400元,因为A和B是不同的扣缴义务人。但反过来,如果这两笔设计费都是A公司支付的,那么按日合并计算1400元,达到了起征点,A公司就要代扣了。当然了,这种情况下,其实同一天张三累计的收入已经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所以张三其实要么在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该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要么应该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果张三分开两天来申请代开发票导致没有缴纳税款,且不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如何知道呢?这个留在后面说。
再例如,李四是一名咨询顾问(自然人),2026年11月10日为C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合计20200元。当次销售额远超1000元起征点,C公司支付价款时应当代扣增值税。那么销售额怎么确定?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含税价,要按实施条例的规定先换算:
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不含税销售额=20200÷(1+1%)=20000元,应扣缴增值税=20000×1%=200元。
四、附加税费:别漏了这笔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印发)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扣增值税的时候要同步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扣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接上面李四的例子:假设C公司在市区,城建税税率7%,则城建税=200×7%=14元,教育费附加=200×3%=6元,地方教育附加=200×2%=4元,附加税费合计24元。C公司实际应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共224元。
五、申报与开票:次月15日内办扣缴申报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印发)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几个要点:第一,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次月1日起15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缴款,和个税扣缴申报的期限一致,企业可以统一管理。第二,自然人被扣过税的,再去代开发票就不用重复缴税了,解决了以前自然人重复缴税的痛点。第三,自然人没去开票的,企业还可以发起开票提醒。另外,9月7日税务总局还配套发布了代扣代缴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专门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与《办法》同步施行,企业照表填报就行。
六、未达起征点也要申报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当次销售额不到1000元、不用代扣,是不是就什么都不用做了?并非如此。
第六条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印发)
说白了,“不扣”不等于“不报”。即使未达起征点、无需代扣税款,企业次月15日内还是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这个细节别不当回事,漏了申报也是个事儿。这就回答了上述案例中的张三,他在2026年11月5日实际上发生应税交易共取得销售额1400元,是达到起征点,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由于两家公司都依法没代扣增值税,如果张三分开两天申请代开发票,很可能导致代开发票时也没缴纳增值税。这时候,张三不履行自行申报义务时,税务机关就可以通过A公司和B公司的扣缴申报信息,来确定张三存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信息因为《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有一个申报栏目就是“扣缴义务发生日期”。所以说,老戴认为,张三其实是躲不过被发现并追缴税款的。
七、不扣会怎样:50%到3倍罚款
最后,也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该扣不扣,会有什么后果?《办法》本身没有重复规定罚则,但征管法里写得清清楚楚: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企业应扣未扣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自然人追缴,企业自己还要被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是冲着企业来的,不是自然人补税就完事了。
老戴个人认为,距离11月1日施行只有一个多月了,有向自然人支付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制作、文化、教育这七类服务费的企业,财务部门现在就要动起来:一是梳理现有的自然人服务采购合同和付款流程,识别哪些属于七大范围;二是在付款环节加上代扣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的计算;三是按月归集,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申报。这事儿不难,但不提前部署,等施行了才发现该扣的没扣,罚款可就不客气了。
综上所述,28号公告的落地,标志着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制度从“原则性规定”走向了“实操层面”:七大服务范围明确、计税公式简单、起征点1000元清晰、次月15日内申报、附加税费同步扣缴、开票衔接到位,每个环节都有了具体指引。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要做的就是把流程跑通,确保11月1日起合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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