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1
纳税人名称 宁波海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桂香
一?、违法事实
1、2017年至2022年经营期间,你公司以自营名义从永康市美能达五金工具制造厂购入电动工具等货物并出口。取得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241份为虚开,上述出口业务你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出口退税额2498441.55元。上述出口货物共计取得外销收入18347881.74 元(含税),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2211651.55 元,应补缴增值税2211651.55 元。
2、你公司收用宁波兴皓服饰有限公司、象山辰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豪盈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税额合计分别为118272.05元、61405.67元、84151.31元,经检查发现,货物出口报关在前,销售货物的公司成立在后。上述出口货物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相应出口退税款。
二、拟作出的决定及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二)项第1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款之规定,应追缴已退增值税税款2762270.56元,应补缴增值税共计2211651.55元,并责令你公司自行调整相关账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4815.61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66349.55元,地方教育附加44233.03元。
因对你公司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金额重大,你公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文书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文书文号 甬税稽通〔2025〕10001号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4日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 罚 〔2024〕 6 号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豪盈服饰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经检查查明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单位成立于2021年3月,在2021年6月、8月、9月分三次开具十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海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731469元,发票所列货物由宁波海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出口,出口时间在你公司注册成立之前。经查,该批货物为宁波海曙豪怡服饰有限公司接单生产的服装,因宁波海曙豪怡服饰有限公司两股东矛盾于2021年6月底申请注销无法对外开具发票,当时两公司协商由你公司承接宁波海曙豪怡服饰有限公司原来的业务并对外开票。
2、2021年12月该单位法人代表购买一块手表自用,手表金额3548.67元,税额461.33元。发票在公司入账记入原材料科目,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并结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22年1月你公司在网上向杭州阿米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林内燃气热水器一台,价值2748元,先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各一份,公司兼职会计将两份发票都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第17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对检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给予从轻处罚,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海曙豪盈服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03MA2J5KWC16
法定代表人姓名 钟远平
处罚结果 1、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一,违法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5000元。
2、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二,处以所偷增值税461.33元的80%的罚款,计369.06元,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32.29元的80%的罚款,计25.83元。
3、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三,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56394.89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4-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